上海再优化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看看这次有哪些变化?
2017-03-29
为延续上海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1月27日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延续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了认定条件,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同时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新增了部分资金管理、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等政策。此外,《规定》还首次提出“区级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因地制宜,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背景及要点
为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上海,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2008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办发[2008]28号),并于2011年修订。
2011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有效期为5年,因此已于2016年12月19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年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保持上海市总部政策的连续性,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1月27日发布了最新版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以持续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上海。
观察与评论
较2011版而言,2017版《规定》在政策扶持力度上再次加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丰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涵,将总部型机构也正式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
2
2017版《规定》吸收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对2011版的鼓励政策作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享受更多有关资金管理、出入境手续简化、人才引进、通关便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3
2017版《规定》首次提出“区级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各区县的产业区位优势,制订相应的地区总部扶持政策。这将有利于不断完善并丰富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我们认为,本次《规定》的亮点在于将总部型机构正式纳入多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境外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在境内的投资规模来看,新增的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标准明显低于地区总部。此举将很大程度地扩大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对于新《规定》出台前无法达到地区总部认定标准的境外投资者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
与此同时,对总部型机构的资助和奖励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2011版《规定》,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可以获得相应的开办租房资助和运营奖励。市、区级财政部门依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具体进行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总部型机构,是否会出台相应的资助和奖励方案,以及如何具体落实,还有待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的明确。
此外,《规定》中首次明确的区级总部扶持政策, 将充分利用上海各区域的产业分工与差异化优势,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总部经济的力度。而区级扶持政策将如何与市级政策配套并行,也将是我们下一步关注与研究的焦点。根据了解,市政府相关部门正在抓紧修订新版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预计将于2017年年中或下半年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