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新业务:无房租赁提取申请可在家门口办理啦!
2017-11-2011月15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合作,与本市首批14家具有较大规模的住房租赁企业共同签署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集中办理业务合作协议。
据了解,首批签约的企业中即有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的公租房运营管理公司,也包括地产优家、泊寓、魔方等市场化租赁企业。
这是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在2015年推出无住房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2016年推出通过手机短信续提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后的又一项创新便民举措。
上海市推出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集中办理业务,通过加大与本市规模化的、面向中低收入职工和新市民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公租房公司、市场化住房租赁公司合作,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在办理职工申请租赁和交纳租赁费的同时,一站式受理公积金提取支付的申请,然后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无房信息核对和提取公积金划付职工账户的服务。优化了在沪无自住住房职工办理流程,可足不出户在家门口办妥提取申请手续。
据悉,在试点取得经验成效的基础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将会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的上海市住房租赁企业推开,扩大创新服务的成果,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和额度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五)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提取额度: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