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办事指南
2015-06-30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依申请撤销等的审批办理和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投诉举报等监督检查。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代码:5487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2月20日),条款: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杨浦区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审批内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三)审批对象
其他组织、个人。
五、审批条件
1.健身气功活动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2)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3)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4)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5)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7)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8)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健身气功站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同意。
(2)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3)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4)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5)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6)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7)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8)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采用纸张方式。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并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
1.健身气功活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2 |
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3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4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5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6 |
递交《申请人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2.健身气功站点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2 |
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3 |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4 |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5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6 |
递交《杨浦区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需要网上提交pdf格式的材料 |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以文件形式,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2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
3. 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
4. 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
5.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 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3. 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杨浦区体育局(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接收地址:杨浦区控江路2061号11楼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杨浦区体育局(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杨浦区控江路2061号11楼
邮政编码:65675358
3.传真接收
(021)65141415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65675358
(三)网上咨询
杨浦区体育门户网站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ypqstzx@163.com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杨浦区控江路2061号11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杨浦区体育局监察室
(二)电话投诉
021-25251146
(三)电子邮件投诉
E-mail:ypqstzx@163.com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杨浦区体育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杨浦区宁国路121号8楼
邮政编码:20009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指行政机关经过受理、审查与决定等环节,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二)依申请变更
1.材料的接收和登记
行政机关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变更行政审批的申请,包括要求变更的事项、与申请变更事项有关的材料。
2.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由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相关程序办理依申请变更。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变更申请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变更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三)延续
1.延续申请的审核与处理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接到被审批人提出的延续行政审批期限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有效期是否届满,如已届满,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行政审批事项。
2.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审批延续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制作《准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3.准予延续手续的补办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依法视为准予延续行政审批期限的,事后应及时通知被审批人补办准予延续的手续。
(四)补证
1.材料的接收与登记
行政机关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补证的申请,包括要求补证的事项、补证的理由及与申请补证有关的材料。
2.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补证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应由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补证申请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参照一般程序办理,制作《准予补证决定书》。
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补证申请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不予补证决定的,制作《不予补证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五)依申请注销
依申请注销办理程序参照新办。
(六)依申请撤销
1.依申请撤销的主体
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撤销权。
2.依申请撤销的启动
根据《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
3.依申请撤销的办理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的受理窗口接到利害关系人关于撤销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的,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七)告知承诺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实施告知承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1.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5.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6.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7.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8.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9.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人员应在杨浦区体育门户网站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企业查询。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2、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3、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4、杨浦区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录1
健身气功活动申请表
编号:
活动名称 |
|
||||||
活动地址 |
区县 街道 路(村) 弄 号 |
||||||
负责 人 情况 |
姓 名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
主辅导人情况 |
姓 名 |
|
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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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
联系地址 |
|
||||||
活动情况 |
活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活动人数 |
|
|||
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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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方式 |
|
||||||
申请人 (单位) 意 见 |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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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 管理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健身气功 管理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区体育局 受理窗口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录3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
编号:
站(点)名称 |
|
站(点) 地 址 |
|
|||
习练内容 |
|
习练时间 |
|
习练人数 |
|
|
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
辅导员情况 |
姓名 |
|
技术等级 |
|
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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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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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
场地管理单 位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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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级政府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体育局 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录4
杨浦区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审批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年第 号
一、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二)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三)行政审批机关:杨浦区体育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举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2月20日),条款: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健身气功活动
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2)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3)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4)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5)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7)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8) 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要求:
(1)承办健身气功活动,广告、赞助等管理和使用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制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故)的工作预案。
(3) 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4)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5)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6)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健身气功站点
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同意。
(2)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3)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4)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5) 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6)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7)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8)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要求:
由体育行政部门向获得批准的站点颁发证书,并组织年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并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报送):
1.健身气功活动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 递交《杨浦区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健身气功站点
(1)申请书。
(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3) 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6)递交《杨浦区体育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由体育行政部门提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消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消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