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办事指南

2015-06-3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游泳场所的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运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事项代码:5494

三、办理依据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第五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和第六条“(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和《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第三条(管理职责)条款中“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游泳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杨浦区体育局,主要负责区内经营游泳项目的经营审批。

(二)审批内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效力

在获得许可的游泳场所,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经营游泳项目。

(四)审批对象

从事游泳场所的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五、开放条件《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

游泳场所,是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游泳馆、游乐嬉水池和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施设备。

(一)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2.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水面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个出入水池扶梯。

3.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有排水沟。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4.水质卫生、空气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其设备须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勒克司。开放夜场必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6.游泳场所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规定。

(二)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米,其高度不低于2米。有广播、通讯设施。

2.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3.水底没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

4.水质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符合国家标准的其它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得低于1.5米。

人工游泳池内应当按照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游泳人数。

游泳场所应当规范开放服务内容。在场所大门或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本场所的服务承诺事项、游泳人员须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设置专门岗位,并确定专人巡视检查。游泳场所负责人和从事教学、救生、水质、医务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游泳场所要做好游泳者泳前急性结膜炎的检查和泳后滴眼工作。加强卫生管理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应当有明显标识。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技术要求》的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器材、急救室、急救药品等,制定伤害事故抢救预案和溺水人员抢救交接制度。

天然游泳场所除按规定配备救生员外,还应当配备与水域面积相适应的巡逻、救生艇(船)和通讯设施。

六、审批条件《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经营游泳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游泳场所、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19079.1-2013),消毒剂检测装备、储存场所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⑵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年度审核注册合格证的救生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举办游泳技能培训班的还应当配备符合标准数量要求、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年度审核注册合格证的教练员。

救生人员配备标准:水面面积在250㎡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2名固定救生员;在250㎡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救生员,至少设有1名流动救生员。

⑶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消毒剂泄露、中毒和溺水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游泳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户口簿复印件),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⑵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以及相关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委托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

⑶游泳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游泳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

⑷救生员、水质处理人员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剂泄露或中毒事故处理制度;池主任和救生组长的配备及工作职责;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书面材料。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游泳技能培训的,还应当提供教练员、救生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培训大纲等材料。

七、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八、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采用纸张方式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1

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

九、审批期限:

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行政审批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 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审批

审批部门名称:杨浦区体育局(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审批地址:杨浦区控江路2061号11楼。

十三、咨询受理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控江路2061号11楼

(二)电话咨询

021-65804568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监察室,宁国路121号807室.

(二)投诉电话

021-25251146

十五、办理方式

1、申请人向杨浦区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杨浦区体育局(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当场初审,符合条件后,当即发予以受理通知书。

2、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实地核查方式。

十六、决定公开

自批文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

上海市经营游泳项目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年第      号

拟申请经营项目(范围)

1、游泳场所开放 □;         2、游泳培训 □。  (请打√)

申请人

姓   名

 

电话、手机

 

住   所

       区(县)        路     弄    号    室;邮编:

拟成立的

经营机构

名    称

 

经营性质

国有 □; 外商投资 □; 合资 □; 民营 □; 其他 □。 (请打√)

经营场所

负责人姓名

 

电话、手机

 

经营场所

地    址

区(县)        路     弄    号    室;邮编:

场所分类

市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场馆池 □;区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场馆池 □;大型游泳池(沙滩、水上乐园等)□;学校游泳池 □;宾馆游泳池 □;度假村游泳池 □;社区游泳池 □;健身会所游泳池 □;其他游泳池 □。 (请打√) 【可多选

泳池情况

室内:长    米,宽   米,总面积     平方米;室外:长    米,宽   米,总面积     平方米。

经营方式

购票入场制 □,平均票价:_________;会员制 □,年费/人:_________;其他 □,费用/人:_________。

管理人员

请另附池主任、救生组长、水质人员姓名、电话、手机的详细表格材料

资质

请另附救生员、教练员姓名、级别、号的详细表格材料

申报材料(请打√)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户口簿)复印件 □;3、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以及相关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4、游泳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游泳场所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复印件(产权证 □、使用权 □、租赁协议 □、其他 □);5、救生员、水质处理人员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①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②溺水抢救操作规程;③溺水事故处理制度;④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⑤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⑥消毒剂泄露或中毒事故处理制度;池主任和救生组长的配备及工作职责;场所投保责任险情况等)的书面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从事游泳技能培训的,还应当提供救生员、教练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培训大纲等材料 □。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书及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申请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备注:1、举办游泳项目赛事按照《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2、所有规定的申报材料请整理齐全后附在此申请书后面。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3] 《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

[4] 《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5]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

[6] 《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沪府发〔2005〕21号)

[7]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8]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沪体法[2001]127号)

[9]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沪体法[2013]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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