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 办事指南
2015-06-30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
事项代码:549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1995年8月29日)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主要负责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审定工作。
(二)审批内容
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
(三)法律效力
在获得等级证书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注册的运动员,可以代表上海市杨浦区参加符合等级申请标准比赛项目。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运动员,或代表上海市杨浦区参加符合等级申请标准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符合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2、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本市比赛所获得成绩并可取得相应等级称号的赛事,必须是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及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并规定认可的,方可提出申请。
3、申请对象应是上海市杨浦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并在上海市杨浦区注册的运动员。
4、凡申请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必须具有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或代表上海市杨浦区参加全国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
5、申请对象的所属单位须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后由所属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6、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7、二、三级运动员审批时间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递交材料时间限定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在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符合等级标准的;
2、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本市比赛所获得成绩并可取得相应等级称号的赛事,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及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并规定认可的;
3、未具有上海市杨浦区户籍的或为代表上海杨浦区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采用纸张方式。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后由所属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
2 |
第二代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身份证正面黏贴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3 |
比赛成绩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4 |
比赛秩序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5 |
获奖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6 |
小2寸照片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电子版照片;彩色,近期 |
(三)申请文书名称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1、审核期限: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2、办理期限: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3、公示期限: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对拟授予二、三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4、公示程序:拟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的,将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二级(或三级)运动员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行政审批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
接收地址:杨浦区宁国路121号811室。
(二)接收时间
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⑵上半年和下半年递交材料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竞训科,杨浦区宁国路121号811室。
(二)电话咨询
(021)2525115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杨浦区宁国路121号807室。
(二)电话投诉
(021)25251146。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杨浦区宁国路121号807室。
邮政编码:200090。
十五、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⑴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材料。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海市杨浦区体育局予以受理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
⑵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实地勘察等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运动员(二级、三级)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1、自批文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人员应在上海市杨浦区门户网站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查询。
2、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规定,将审批的二级、三级运动员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国家体育总局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等级证书编号: (由审批单位填写)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照片 (近期,彩色, 免冠,小2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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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
||||||||||
申 请 等 级 称 号 |
国际级运动健将( ) 运动健将( ) 一级运动员( ) 二级运动员( ) 三级运动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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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地 区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
代 表 单 位 |
|
||||||||
大 项 |
|
小 项 |
|
||||||||
比 赛 名 称 |
|
比 赛 时 间 |
|
比 赛 地 点 |
|
||||||
比 赛 成 绩 |
|
联系人 及手机 |
|
||||||||
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带照片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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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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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 (仅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填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批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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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表请在A4纸上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两份,照片和盖章部分不得为复印。
3.提交申请表时,请另附两张同申请表所贴一致的照片,用于制作等级证书。
4.各单位或部门盖章时,必须填写盖章日期,不填写日期的视为无效。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1995年8月29日)。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1月15日)。
3、《上海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沪审改办[2014]30号,2014年6月13日)。
4、《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体育局,沪体竞[2014]317号,2014年6月7日)。
附 录 4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 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3]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4]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5] 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发〔2010〕30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1995年8月29日)
[7]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1月15日)
[8] 上海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目录(2013年版)(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沪审改办[2014]30号,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