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章程
2023-10-1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杨浦区水丰路10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50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杨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1、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审定本单位章程草案;
4、审定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预算执行。
5、对本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客观、公正、科学开展各类环境监测及技术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并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2、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
4、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5、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6、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各项制度规定。
2、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业,爱岗敬业。
3、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权益,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4、执行安全生产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 职工大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一般每年举行 贰 次。职工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职工权益。
2、了解监督本单位工作开展。
3、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是 劳动争议调解、 行政举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第二十条 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按照本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支部委员会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序:
1、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做出决定。
3、党小组会议和党课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决策的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书记: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组织委员: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转接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
宣传委员:了解掌握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和拟定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工具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指导本单位的群众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协助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纪律检查委员:了解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办理处分党员的具体手续;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群众工作委员: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便于党支部定期讨论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无党务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党内监督机构是纪检委员及纪委派驻组,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一节 行政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1、负责全站的各项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和决定;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职权;对人事、财务、主要业务完成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汇报;
2、主持站长办公会议和站务会议,研究站日常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布置相关工作,决策全站重大方针;
3、负责对副站长、各室主任工作的领导、布置、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其他行政领导的职责分工:
行政副站长职责:
1、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向站长负责;
2、协助站长工作严格执行站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3、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行政、党务、工会相关工作,讨论布置分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协助站长协调各部门之间和外单位的工作关系,重大问题及时向站长汇报。
业务副站长职责:
1、在站长领导下,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对站长负责。
2、执行本单位工作决议,编制分管业务工作计划、主持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定期向站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3、督促检查分管业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作质量,确保相关业务工作顺利进行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本单位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三)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由站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提议召开中心事务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站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站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站长办公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二)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送达全体成员;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节 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职责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无举办的其他组织。
第五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聘任管理办法》,《杨浦区环境监测站绩效分配制度及考核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
本单位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依法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第四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本单位章程。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包括: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和机关赋码管理网、根据局政务网要求正本公开。
第二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外部监督包括:
举办单位、上级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众、审计。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包括:
职工大会。
第五十条 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听取各方意见;
(三)研究论证;
(四)提交职工大会讨论;
(五)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六)报举办单位审查;
(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章程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