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锦梅餐饮店行政处罚摘要
2025-05-21 来源:上海杨浦 案件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锦梅餐饮店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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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10环罚〔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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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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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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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锦梅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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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10110MADW8T52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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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蒋锦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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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4年12月11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杨浦区锦梅餐饮店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40号1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蒋锦梅,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该店于2024年9月新建并开业,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该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为商住综合楼,1层为商铺,2楼及以上为居住层。该店厨房内有1台多眼灶和3个炒菜灶台,产生的油烟通过吸风罩收集至1楼楼顶的一台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管道至1楼楼顶排放。上述行为属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该店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10环责改﹝2024﹞88号),责令该店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停止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2025年2月20日,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复查,该店仍在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店被责令停止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后,仍在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属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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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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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元整。 2、关闭上海市杨浦区锦梅餐饮店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40号1层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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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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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