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俊达宠物诊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摘要
2025-04-02 案件名称 |
上海俊达宠物诊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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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10环不罚〔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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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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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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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俊达宠物诊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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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0MA7BBQ4G7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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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汤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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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5年2月13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上海俊达宠物诊疗有限公司位于杨浦区嫩江路1130号底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经营正常。该单位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号为沪环辐证【68184】,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0日。经查,该单位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未按照规定报送《2024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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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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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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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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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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