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清洁有限公司转运建筑垃圾出上海市行政区域处置未报备案

2025-03-28

      一、基本案情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移交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关于转抄告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线索移交函>的函》(沪交执案〔2024〕65号)(以下简称“线索移交函”)提供的线索,经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组织骨干人员分析研究发现,“线索移交函”中提供的位置模糊,只有一个车牌信息,相关人员电话均拒绝接听,不配合调查。为尽快查处违法行为,执法大队一方面迅速发函至杨浦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食药环大队请求技术支援,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制定行动方案;一方面安排执法人员对“线索移交函”中提供的位置周边可能藏匿的仓库堆场进行排摸。2024年11月22日20时,区局执法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食药环大队对上海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于杨浦区虬江码头路*号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鲁D***60/鲁H***3挂的货车正在装载建筑垃圾,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食药环大队公安人员现场控制货车司机1人、挖掘机驾驶员1人和现场管理人员1人,并展开审讯,该单位负责人范某承认安排一辆车牌号为鲁D***60/鲁H***3挂的货车转移建筑垃圾约36吨,从杨浦区虬江码头路*号的仓库转运至浙江省嘉兴市,支付给驾驶员现金5000元。后经调查,该单位接收每吨建筑垃圾收费200元,从建筑工地收36吨取得收入7200元,扣除现场支付给驾驶员现金5000元,获取收益2200元。

     二、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转移固体废物出上海市行政区域处置,未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的表19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整。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公安部门联合互动、信息互通、取证互助的一次协调行动实践。

     一是强化部门协作,能有效打破行政壁垒,形成"环保+司法"监管合力,提升环境犯罪打击效能。

     二是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破解了固废转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追责难"问题,为完善区域性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实践经验。

     三是通过行刑衔接,形成法律震慑,倒逼企业落实生态主体责任,在行业内起到“惩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同时警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推动形成"不敢污、不能污"的社会共治格局。

分享到
点赞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