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肺科医院行政处罚摘要
2024-07-24 案件名称 |
上海市肺科医院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异常情况不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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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10环罚〔2024〕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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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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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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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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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1000042500373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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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艾开兴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29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位于上海市政民路50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正常。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2月28日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对DW002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进行自行监测,根据其于2024年3月1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A2402020501)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74mg/L,悬浮物为2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悬浮物:20mg/L)。该单位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对DW002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进行自行监测,根据其于2024年4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A2403070803)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37mg/L,悬浮物为43mg/L,粪大肠菌群为2.6E+3MPN/L,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化学需氧量:60mg/L,悬浮物:20mg/L,粪大肠菌群:100MPN/L)。该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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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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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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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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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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