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肺科医院行政处罚摘要

2024-07-24

案件名称

上海市肺科医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0110环罚〔2024〕17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上海市肺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10000425003733B

法人

艾开兴

处罚事由

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交办单(沪环督信〔2024〕yp-0601-2),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日对该单位位于上海市政民路50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正常。该单位产生的医疗废水通过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DW002综合污水排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在现场,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DW002综合污水排口进行废水采样监测。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6月3日出具的《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编号:XF-2024-14),该单位DW002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检测结果中悬浮物为66 mg/L,氨氮为33.7 mg/L,化学需氧量为217 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310000425003733B001V)规定的排放限值:悬浮物: 20mg/L、氨氮:15mg/L、化学需氧量:60mg/L。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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