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肺科医院行政处罚摘要
2024-07-24 案件名称 |
上海市肺科医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10环罚〔2024〕17号 |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市肺科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10000425003733B |
||
法人 |
艾开兴 |
||
处罚事由 |
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交办单(沪环督信〔2024〕yp-0601-2),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日对该单位位于上海市政民路50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正常。该单位产生的医疗废水通过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DW002综合污水排口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在现场,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DW002综合污水排口进行废水采样监测。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6月3日出具的《上海市杨浦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编号:XF-2024-14),该单位DW002综合污水排放口废水检测结果中悬浮物为66 mg/L,氨氮为33.7 mg/L,化学需氧量为217 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310000425003733B001V)规定的排放限值:悬浮物: 20mg/L、氨氮:15mg/L、化学需氧量:60mg/L。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3日 |
点赞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