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新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摘要
2024-04-03 案件名称 |
上海鑫新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处置未经批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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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0110环罚〔20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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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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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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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鑫新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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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MACD03P9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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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福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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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4年1月5日,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跨区域偷运偷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线索的函》。经调查确认,2023年12月9日,上海鑫新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排6辆渣土运输车(车牌号为:浙B3H289、川Q92157、皖CC2029、川Q97517、豫SA6225、浙B3K587),将上海江湾三期安置住房统建项目工地(东临淞沪路、南临国泓路、西临政芳路、北临清流环三路)的建筑渣土转运至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处置。该单位转移固体废物出上海市处置,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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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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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已于2024年1月12日向上海鑫新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10环责改〔2024〕4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处置的违法行为。同时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裁量表15,处罚款10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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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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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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