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德志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2022-12-19

庄德志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当事人:庄德志

身份证号码: 32082819******2452

 

     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0110环罚〔202223),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故向你公告送达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卿

  话:021-25032034

  址: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8002号楼111101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9

 

 

 

 

 

 

 

 

 

 

 

 

 

 

 

 

 

 

 

 

 

 

 

 

机构代码:2562137000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环罚〔202223

当事人庄德志

身份证号码: 32082819******2452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9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在翔殷路9号所承租的废旧金属回收分拣场地执法检查。经查,场地上有2台液压剪切机露天放置,下雨时机身下方有废矿物油流失地面,你未及时进行收集贮存。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9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7日)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再次对翔殷路9号场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已搬离该场所。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身份证地址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你身份证地址无人签收,此邮件已退回。我局又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公告送达。你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10环责改〔2022〕3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沪0110环听告〔2022〕9号)、送达公告,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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