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旭行政处罚摘要

2022-11-30

案件名称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0110环罚〔202219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钱旭

身份证号码

31011019******1052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事由

2022810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上海复达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密云路1018802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钱旭所在单位从事检测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经营正常。钱旭所在单位实验室位于三楼,分别为天平室、气相色谱仪室、红外光谱仪室、试剂室、前处理室1,前处理室2。前处理室2内有一台箱式电阻炉和一台电热鼓风干燥箱均置于通风柜内,通风柜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至楼顶排放。钱旭所在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实验室废液。现场有一桶废液存放于前处理室1内,未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钱旭所在单位实验室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10月建成并投用,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钱旭所在单位实验室废液未发现流失,未造成环境污染。经查,钱旭为其所在单位实验室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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