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分析|坚持以执法促服务 强化辐射安全管理

2022-08-10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查处一起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辐射诊疗活动的违法事件,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进一步树立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提高辐射安全防患意识,确保射线装置安全可靠运行。

一、基本案情

2022214日,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有一台牙科X射线机和一台牙科全景机正在使用,两台射线装置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22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见谈话。经调查,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11月开业至今违规使用两台射线装置,其中近两年辐射诊疗业务取得违法所得59761.71元。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218日对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相关辐射诊疗活动,责令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其近两年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辐射诊疗活动的违法所得并处行政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负责人环保法律意识不强是造成企业违法经营的原因之一;在执法中,由于该单位违法经营时间较长、经营业务较多,给确认违法所得等执法工作带来了难度。通过该案件的查处,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1.严格取证是基础。现场执法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树立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在本案中,由于时间跨度较大、产生的交易条目较多,给执法工作增添了难度。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辐射装置的后台软件数据、核对交易单据等,获得该单位近两年违规经营期间使用辐射装置从事诊疗服务的详细情况和费用,较为迅速、准确地确定了违法所得,并通过现场打印单据和光盘拷贝数据锁定了违法所得的确凿证据。

2.自由裁量依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在本案中,在确定该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后,执法人员依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程度、违法次数等因素,依据裁量表核定了罚款金额。

3.普法服务作保障。执法普法双管齐下,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能更好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在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相关负责人对相关环保法规不清楚、不熟悉对此,执法人员专门对其进行环保法律知识教育、告知辐射安全许可申报手续。该单位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停用射线装置,并积极向管理部门提交辐射许可申报手续,目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同时表示下一步将以此为戒,加强辐射安全管理,防范辐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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