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近百平米、20多年的楼顶违建何以能拆除? “源头治理”+“人防技防”成为突破口
2025-04-24【案情介绍】
小区违建是城市治理中的一大“顽疾”,对已建成的违法搭建进行拆除是公认的一大“难题”,而对于经过买卖转手的非现业主自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更是“难上加难”。
3月17日,五角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三门路某小区一个楼顶近百平米、存续二十余年且经易手过户的违法建筑拆除难题进行攻关。经业主配合,成功将这一“悬”在居民楼顶多年的违建拆除。
据了解,该处违法建筑于二十多年前由上任业主搭建,为钢筋混凝土浇筑。十多年前,房屋买卖后,由现业主继续使用。但多年来,因该违建造成的房屋漏水、堵塞问题没少遭到楼下居民的投诉。
2021年,五角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待群众来访,投诉该处违法搭建后即开展调查。执法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立案处置,并充分发挥“人防”+“技防”力量,在业主拒绝入户、极不配合的情况下,一方面运用无人机开展高空调查,摸清违建全貌;另一方面,队员们坚持不懈地上门约谈、耐心劝说,向业主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楼顶违建对市容市貌、小区生活环境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影响。同时,小区物业也积极配合,协助执法队一同做业主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方不懈努力,业主逐渐理解并愿意积极配合改正。
该违法建筑为原业主搭建,现业主自身对违法建设行为虽不存在过错,但楼顶原阳台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会影响到市容市貌、小区生活环境及房屋使用的安全,无论是何人搭建,房屋所有权人都负有拆除义务。
违建拆除前,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也展示出高度的人文关怀,不仅始终耐心沟通,也给予业主足够的时间完成对违法建筑物内所有物品的清理搬运。拆除开始后,执法队要求施工队对拆除后的现场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对该处屋面进行补修铺设防水层,确保房屋安全,防止后续漏水问题的产生。最终,这一违法建筑得以顺利拆除,得到小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