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还静于民—守护人民群众耳边的宁静

2025-04-11

 

  近期,杨浦区控江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12345市民热线投诉,有市民反应辖区内部分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噪声较大,影响市民生产生活。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该处工地正在进行施工,现场明显伴有施工产生的噪声。执法人员对现场仔细勘察,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经查,施工现场未发现安装有噪音在线监控设备。执法人员当场向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前来接受询问。

  后经询问后得知,该处工地自施工起就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音自动检测系统。执法人员对涉事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工地近居民小区,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施工过程中需时刻注意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涉事单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周边居民造成困扰,表示会按照要求积极改正。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涉事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了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做好降噪工作,减少了声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执法人员结合涉事单位的改正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筑工地施工执法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夜间施工、噪声监测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有必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采取一切可行的防治措施保证噪声分贝控制在合理范围,避免噪声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产生不良的影响,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对辖区工地不定期开展巡查和宣传教育,增强施工单位对于文明施工的意识,还静于民,为居民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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