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证就开业?用“执法+服务”模式化解烦忧

2025-04-03

  近期,江浦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控江路某号内有一家新开业的健身房游泳池,现场发现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随后,执法队进行了立案查处。

  执法队考虑到健身房刚开业,正是业务增长的关键时期,若长时间关停健身房,对企业经营将造成较大影响,于是执法队马上便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在确认营业执照和营业时间后随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充分整改期限,并且告知该单位在整改期间,除泳池外的其他健身项目均可以正常营业。该负责人表示会积极整改,合法经营。

  江浦路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普法宣传的同时,为该单位提供了《卫生许可申办指引》,详细列出所需材料,助力快速完成卫生许可证的材料提交。与此同时,执法队也依法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案现已结案,目前,该健身房游泳池也已顺利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泳池也已正常营业,保证了居民在即将到来的夏季有了更多健身的选择。

  法条链接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沪卫规〔2023〕3号)第三条:本市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分享到
点赞0 收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