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021-03-31上海市杨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告
上海菁莼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杨城管催告字〔2020〕第130761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沪杨城管催告字〔2020〕第13076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市杨浦区平凉路2158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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