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依法查处问题隐患 指导企业规范发展

2025-03-27

  案例: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

  2025年1月8日下午,杨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医用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由余某某变更为王某,但未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26日,杨浦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截至1月26日,该企业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

  法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之“一、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3.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注册地址,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2023年11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变更,截至2025年1月执法检查时该公司未提出过相关变更申请,公司该行为不符合上述《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故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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