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期满复评管理办法 (试行)
2018-02-22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即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期满复评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标准化二、三级和小企业期满复评工作。
(三)初次申请等级达标企业按照49号文的程序开展。
(四)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直接换证
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自愿换证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上级主管单位、街镇、工业区安全办初审;市、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复审,直接给予核准换证(申请流程、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
(一)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并网上提交;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行业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的。
(五)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重新评审
(一)如果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根据最新评定标准申请重新评审。
(二)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三)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企业自评、评审申请、现场评审、审查抽查、审核公告、换发证书等环节并在网上完成提交。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2.评审申请
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3.现场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2)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评审申请后,根据双向选择的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转交给评审单位并发出评审通知书。
(3)评审单位应制定评审计划,按照要求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附件4)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4.审查抽查
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单位将材料上传,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同时按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评审单位,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评审单位。
5.审核公告
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三级、小企业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6.换发证书
经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协会换发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
四、撤销资格管理
(一)按照“谁公告、谁撤销”的原则,由原公告单位撤销其标准化达标企业资格。
(二)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资格: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4.一年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5.经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
6.未能保持或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经整改仍无法达到相应标准化等级要求的;
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
8.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标准化达标企业资格行为的。
(三)撤销达标企业资格的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对拟撤销资格企业情况进行核实;
2.评审组织单位向公告单位提交《关于撤消XX企业达标企业资格的建议》报告;
3.公告单位审核批准后,发布撤销达标企业资格公告。
4.市安全生产协会收回证书。
(四)被撤销标准化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的成效,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将未达到标准化体系运转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督促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标准化回头看企业随机抽查名录库,对生产型工贸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按双随机要求开展检查,检查比例由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直行确定。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
六、附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期满复评工作流程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期满复评申请书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