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小法推案】 婚房产证上到底该不该加准媳妇名字?

2018-05-23

【案情摘要】

50多岁的陈大妈的儿子近期准备与女朋友结婚,两人经过多次考察选择,敲定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本来买房子是件好事,但就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几天,女方突然提出,房产证上必须加上女朋友的名字。陈大妈很不同意,她认为买新房的200万元都是自己出的,若是加上女方的名字,将来假如有一天俩人要离婚,一人一半一分的话自己家肯定会有损失,若不加名字的话则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屋视为自己对儿子的赠与,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对于这样的解释,女方家不认可,女方觉得买房的钱虽然是男方家出的,但自己这边也已经准备好了装修新房的钱。而且结婚后夫妻二人会在这个屋子一起生活,没想到男方却不在房产证上写女儿的名字,这使得双方分歧很大。

【争议焦点】

1、我们老两口给儿子全额出资买的婚房,房产证上面当然应该写儿子名字,写了准媳妇的名字,要是到后来小两口离婚,房子不就要分儿媳妇一半了么?

2、婚房我们家出装修款,而且婚后就我们俩一起住,房产证上可以加我的名字吗?婚前加名字和婚后加名字有什么区别么?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1、一方父母以全额出资方式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A父母出资 è 登记在小A名下 è 房子归小A所有

A、B父母共同出资 è 登记在小A名下 è 房子按照A、B父母出资比例共有

(延小法有话说):本案中陈老太老两口为儿子全额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可以视为只对儿子的赠与。如果准媳妇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则该套房屋则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份额未必是一人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另外,出装修费并不能视为出资买房。

2、婚前产证加名与婚后产证加名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婚前贷款买的房子要还清贷款才能加名字?

答:因为贷款买房,都要用房子做抵押,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相当于把房子分给了除银行及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银行的利益会受损。所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必须经过银行同意。目前基本没有银行愿意这么做,所以,有贷款的房子要想加名字就必须还清贷款。

(延小法有话说):婚前产证加名与婚后产证加名最大的区别在于:婚前产证加名无论是赠与还是以二手房买卖的方式加名,都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为避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证加名,可以考虑婚前财产公证。婚后产证加名,无贷款房产,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无需交税。有贷款房产,经过银行同意,但银行考虑到若今后两人闹纠纷,就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一般不愿意变更。

【友情提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1、原则上可以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产权登记方,剩余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案例原文由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吴志勇撰稿,延吉新村司法所进行适当删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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