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就业创业证》(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
2019-10-22办理《就业创业证》(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
主管部门市人社局
办理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23日修订);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11〕63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9号);
《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4号);
《关于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5号)。
申办条件
本市户籍:
1、本市户籍的各类应、历届毕(肄)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
2、需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的本市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遗失后需补办的劳动者;
5、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非本市户籍:
1、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2、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3、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4、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5、在本市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机构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6、与本市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为其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部分保险客户服务的外来保险营销员。
申请材料
本市户籍: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原件;
3、《就业创业证》申领表原件;
4、毕业生推荐表原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此材料);
5、最高学历的毕(肄)业证书(应、历届毕(肄)业生提供此材料);
6、学生证原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此材料);
7、个人二寸证件照原件2份。
非本市户籍: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
3、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原件;
4、灵活就业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本事项可“全市通办”】
本市户籍:
劳动者到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制作并发放《就业创业证》。遗失补办《就业创业证》的,由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初审,区人社部门对初审名单予以复审,核准通过的劳动者信息将在招退工和劳动合同备案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非本市户籍:
从事灵活就业的来沪人员携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信息来源:上海社区公共服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