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普法育苗|殷行街道开展模拟法庭

2022-01-07

近日,一场模拟法庭在上海市依法治校示范校包头中学小剧场举行本次模拟法庭由殷行司法所主办、上海百合花法律服务中心承办。演职人员由包头中学的学生担任,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声情并茂的讲述,有小法官、书记员合法合规的程序,还有陪审员情法结合的说理,整场模拟法庭生动又庄重。全校师生共100余人到场观摩。

 模拟法庭完全遵照真实的庭审的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等环节一应俱全。典型的案例、逼真的场景、精彩的演绎,展现了程序合法、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培养了同学们主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精神,把法治种子根植到孩子们的心中,进一步督促孩子们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案情简介

本案例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讲述的是未成年人林明的祖父母申请撤销林明母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林明的父亲因工伤死亡,林明随母亲王萍生活,王萍因吸毒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导致林明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失学两年,并受到王萍朋友虐待,身心均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林明的祖父母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王萍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为他们二人。

法官寄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本案中,未成年人林明父亲的过世使得母亲王萍成为其唯一的监护人,是林明依赖的亲人。虽然由王萍一人抚养林明成长的确很艰辛,但这是一位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吸毒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对孩子的不负责,孩子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生活上没有依靠,在社会上遭人歧视,极易出现性格敏感、心理封闭,出于模仿心理,他还有可能重蹈覆辙。吸毒不仅严重危害自身健康,还削弱作为母亲的责任意识,最后丧失照顾和教育孩子的能力。

条文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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