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

2021-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近日,街道总工会联合殷行司法所,邀请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贾振律师为殷行街道基层单位工会主席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讲座。

讲座中,贾振律师从《民法典》的架构、体例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等方面,通过新旧条文对比、引用实例分析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对《民法典》进行了解读并就“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等问题进行现场答疑解惑。

通过讲座,大家及时准确把握了立法精神,更新了守法理念,纷纷表示,讲座为今后在工作中运用民法典维护职工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参考。活动结合《民法典》线上有奖知识问答活动,推动了辖区各行业职工学习《民法典》的热潮。

相关问题解读

一、电子劳动合同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

问题:某公司通知李女士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但李女士担心电子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解读:《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

电子劳动合同不仅受到了《民法典》的肯定,而且早在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管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就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员工失职致损,对单位享有的追偿权应严格限制

问题:陈某系某食品厂司机,陈某在运输食品的途中因操作不当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食品厂在赔偿损失后欲向陈某进行追偿。

解读:《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尽管《民法典》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追偿权。但是,这一条的适用存在诸多限制条件:

1. 必须是员工履职行为导致损失;

2. 受损失者限于第三人;

3. 员工主观过错必须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不包括轻微疏忽;  

4. 只有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单位才能向员工追偿。

三、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问题:小明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因长相清秀帅气很快引起了部门女经理的注意。该部门经理多次带小明一起出差,并表达了对小明的好感,小明明确向该部门经理表示自己已有女友,但该部门经理依然不定时的给小明发送色情微信,给小明造成了困扰。

解读:《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制不区分性别、年龄,凡是违背自然人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均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民法典》明确规定到了用人单位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

《民法典》的施行对劳动关系及人力管理产生重大的、复杂的影响和改变,用人单位和企业员工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早应对变化与挑战,用法治思维处理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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