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8-07-04

 

杨殷办〔2018〕29号

签发人:孙  辉

                             

关于加强街道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街道工程基建项目建设的管理力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街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行为规范、施工有序、资金受控、工程优质,根据《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杨建委【2018】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加固、小区综合整治等建设工程(涉及保密、应急抢险、救灾及单独设备安装等除外)。

工程投资额50万元(不含)小型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工程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零星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归类批量的方式,按照相应投资额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招标、发包和建设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原则,应主动接受街道纪检监察室的廉政效能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按照区相关“谁立项、谁主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街道成立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由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城市管理的副主任及与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管理办、纪检监察室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街道基建工程项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管理办,具体负责项目招标、质量安全、工程推进、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的牵头落实。

管理办是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街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聘用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专业负责街道基建工程的造价咨询、投资控制工作;聘用第三方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负责对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安全和功能要求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审价公司由财政局指定。

第三章   项目分类和确认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

(一)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已经实施,需要第二年继续执行的项目,该类项目只报预算。如果需要调整项目预算,应说明调整的内容和影响预算的数额及其原因。

(二)新建项目是指按照区政府文件规定可以由街道实施的项目以及根据街道年度工作安排需要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的立项需要提供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主要功能、预算总额、资金来源等。

第七条   项目来源和确定

(一)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街道实施的工程基建项目。

(二)社区代表大会确立的街道年度便民实事项目中工程基建项目。

(三)各职能部门结合预算安排,于每年9-10月份上报下年度需要立项实施的工程基建项目,建设部门在立项时,应对项目内容考虑周全,充分规划、论证。经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集体评议拟定初步意见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纳入年度建设项目。

(四)未纳入年度基建项目年度计划,根据相关工作要求需要实施的当年新增项目,由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请示(含资金来源),按街道“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必须实施的基建项目。

第四章   方案编制与项目审议

第八条   方案编制与深化

根据项目性质由职能部门编制初步建设方案,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投资估算,由管理办、纪检监察室和第三方进行现场勘查评估。

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预算建议。

第九条   项目审议

(一)基建项目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初审,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再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建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初审,报行政办公会审议,再报党工委会议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三)基建项目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初审,报行政办公会审定,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四)基建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报行政主要领导审定(一般零星工程由职能科室会同管理办共同申报,涉及街道房屋零星修缮工程由党政办负责申报),或采用归类批量的方式执行,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选择

(一)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短名单中选择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将必须进行整体发包的项目肢解为不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2、短名单外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承接施工项目。

3、短名单内施工单位选择不得过于集中,应以轮流制方式选定。

4、针对工程情况复杂,或对工程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包括:保密、应急抢险、救灾及单独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须选择短名单外具有相应专业能力施工单位,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短名单的建立

(一)建设施工单位名单的建立

1、由管理办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短名单提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并确定。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进入施工单位短名单。

短名单应根据工程类别进行分类,同类别短名单施工单位原则上数量不少于5家,且不同企业法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短名单应予以公示。

2、短名单一般每两年确认一次。期间街道定期组织对短名单施工单位的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短名单施工单位进行增减,增减情况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

对评估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退出短名单,同类短名单施工单位数量少于5家的应及时进行增补。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农民工群体欠薪等造成较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应立即清退出短名单。

(二)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名单的建立

1、由管理办对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名,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定。

2、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一般每年确认一次,每次各选定一家。如有变动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重新审定。

如果区相关职能部门有指定公司,以其局的指定公司为准。

(三)审价单位名单的建立

审价单位由区财政局指定,或在区财政局的审价单位短名单中选择。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一)1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商务谈判的承诺相一致。

3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聘请工程审价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a "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

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街道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投资控制工作。

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安全和功能要求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并经审定后签约。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科目、工程概算、安全质量风险评估、防护措施、工程周期、质量保修等。资金的支付按照签订的合同办理。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工程廉洁协议》,明确做出承诺和保证。

(四)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在合同尚未签订前拨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安全质量监管

(一)报建备案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的小型非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向区建管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居住类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民防工程按规定向区房管局、区民防办报建,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绿化园林、景观灯光、市容环境整治等建设工程,应向区绿化市容局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二)合同备案

工程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报街道党政办备案(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还须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备案;园林绿化、景观灯光、市容环境整治等项目向区绿化市容局备案)。

(三)工程报监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准备相应材料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四)施工许可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向区建管中心等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安全管理

应在签订合同中给予明确安全责任,同时,要求施工方在开工建设前提供建设工人参加保险相关资料,并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件(照)。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管理

(一)管理办及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建设过程的跟踪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二)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应聘请造价咨询单位负责造价咨询、投资控制工作;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建设,应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工作;3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应聘请审价单位负责审价工作。

(三)基建项目建设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即项目的审定价原则上不超出所签订合同价)。确需调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说明调整的原因、费用的增减等。凡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竣工决算与项目交接

(一)项目竣工后,由管理办及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出具结(决)算报告送专业审价单位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

(二)根据决算报告审计结果,党政办、管理办与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施工单位的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街道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功能(技术)要求、组织协调、资料管理等方面完成情况,按百分制给予相应的考核评定。

1、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工程项目的,应扣分。

2、施工单位申报竣工验收没有一次性合格通过的,应扣分。

3、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施工事故的,尚未造成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扣分。

4、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管理不力,造成周边居民反复投诉的,应扣分。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施行有效的动态控制,出现变形、裂缝、做工粗糙等问题,不能满足适用合理的工作性能的,应扣分。

6、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应扣分。

7、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造成投资超过概算的,应扣分。

8、施工单位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疏忽,相关资料提供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应扣分。

第十八条 考核标准

评分共计分为五档:一档90分以上,为优秀;二档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三档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中等;四档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五档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

(一)施工单位须每年向街道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自评报告,由工作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行政办公会、党工委会议审议。

(二)项目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要求承担施工项目或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管理办如实上报,并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起草抄告单,经主要领导分别根据职责权限签发后,下发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办事处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相关审计。纪检监察室发现工程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廉政风险点、违反廉洁从政从业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同时废止《殷行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含装饰修缮)管理办法》(杨殷工委【2012】40号) 

附件:

一、  《殷行街道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合同》

二、  《殷行街道办事处5万元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

三、  《殷行街道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流程图》

四、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短名单决策工作记录表》

五、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决策工作记录表》

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短名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表》

七、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评估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2018年7月3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2018年7月3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一:

殷行街道办事处小型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发包人):

地址:

乙方(承包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全包(包工包料)/半包(包工不包料)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为天。

三、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以审价报告为准)。

2、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甲方根据乙方开具的发票,按以下第项付款。

(1)按照审计价格支付工程款的95%,即人民币元(大写:),保修期满后支付余款。

(2)按照实际价格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批件、证件和建设许可证等报批手续。

(2)在开工前组织乙方设计交底,提供经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

(3)提供乙方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提供施工现场必要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2、乙方权利、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施工图的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交甲方审定。乙方所有工程均按照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以及行业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派遣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遵守安全防护、防火措施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做到文明、规范施工。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如因乙方未尽安全义务发生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关系。

(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管线。乙方在施工时,应接受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理,并配合甲方的协调和管理。

(6)甲方认为本合同约定之项目需要聘请工程审价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乙方应当同意,并配合聘请单位的审价、监督等工作。聘请以上单位所产生的费用,按国家及上海相关规定,由双方承担各自部分。

(7)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款项。

五、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乙方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及施工所在地质量或规格要求。若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乙方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更换材料、设备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因承担违约责任。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复验。若复验不合格的,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若复验合格的,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七天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壹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4个月。

6、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双方对工程验收质量存在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及时撤离乙方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拆除临时工程,清理施工场所内残留的垃圾以及施工现场周边的施工堆积物。

六、 违约及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  方: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殷行街道办事处5万元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项目申报表

 

立项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立项依据

 

项目内容

 

建设面积

 

项目设计单位及设计方案

 

项目估算金额

 

项目资金来源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街道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意见

 
         

注:设计方案可另附文字稿和图纸。

 

附件四: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短名单决策工作记录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业务类型

 

企业资质

 

部门意见

经办部门:

提出事项:

推荐进入短名单 ,建议退出短名单

理由(可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情况):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决策会议审核意见

会议名称:

参加会议人数:应到人,实到人

会议讨论表决:

同意人,反对人,弃权   人

结论:通过   不通过 所提出事项。

(附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人:                  时间:

备注

 

附件五:

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承包单位决策工作记录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类型

 

计划开竣工日期

 

部门意见

经办部门:

提出事项:

经过研究后,建议将该项目发包给(企业)。

推荐理由(可附情况说明):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时间:

决策会议审核意见

会议名称:

参加会议人数:应到人,实到人

会议讨论表决:

同意人,反对人,弃权人

结论:同意 不同意 将该项目发包给(企业)。(附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人:                  时间:

备注

 

 

附件六:

()年度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短名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表

工程类别: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备注

1

决策

机制

是否建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是     否

   

短名单建立方式

政府采购  三重一大  其他    

   

决策会议书面资料是否齐全

是     否

   

短名单企业数量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是     否

   

项目短名单是否经公示

是     否

   

施工单位选择方式

轮流制   其他

   

施工单位选择是否有未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情况

有     无

   

施工单位选择是否存在过于集中情况

是     否

   

承接项目最集中施工企业情况

单位名称:  

项目数量   个,比例  %

是否有短名单位外的企业承接项目情况

有     无

数量   个

 

是否有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进入短名单情况

有     无

   

是否存在肢解或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情况

是     否

   

2

项目

管理

是否存在合同签订时间与决策程序倒置情况

是     否

   

是否建立工程日常管理记录台账

是     否

   

是否按照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街道办理有关手续

是     否

   

是否建立工程竣工情况记录台账

是     否

   

3

资金

管理

是否有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情况

有     无

   

是否有在合同未签订前拨付工程款情况

有     无

   

是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台账

是     否

   

4

其他

有否短名单一票否决情况发生

有     无

   

……

     

5

总体执行情况自我评价

好良好

合格不合格   

 

备注:(其他需说明情况)

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办事处主任(签字):

单位(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年度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评估表

 

建设单位名称:编号:

企业名称:工程类别:

企业资质:企业性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

金额

合同签订日期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结算

金额

质量验收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投诉举报情况

完成情况评估

备注

                         
                         
                         
                         
                         
                         

合计:项目个数(个)总合同金额(万元)

总体评估结论:好良好合格不合格

建设单位(公章):填表人:负责人:评估日期:

注:该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完成情况评价可采用打分制或合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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