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致睦邻】以“典”明“践”——走进“民法典时代”

2020-08-31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典。本期民法典法治特刊中,控江路司法所邀请社区法治专员继续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 “亮点”规定。读懂一“典”让您的生活少点儿“深深套路”,多点儿“维权招数”。

新增居住权制度

 

【典型案例】

张女士和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婚内共有房屋归赵先生所有,赵先生给付张女士补偿,但在赵女士取得新的居所前,需要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一方面,赵先生怕张女士迟迟不肯搬离,另一方面,张女士怕赵先生出售房屋,自己一时没有居所。这时,双方就可以签订《居住权合同》写明居住期限,并进行登记。那么,期限届满,赵女士不可继续居住,而居住期间内,赵先生处分房屋,赵女士的居住权利不受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法治专员提示】

本条款确认了居住权的法律地位,能更好的解决诸如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而产生的居住权纠纷。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居住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居住权会广泛的应用到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登记可撤销

【典型案例】

小新隐瞒自己患有尚未治愈的重大疾病,与男友小叶结婚。婚后不久,小叶发现小新的病症诊断书,感觉自己受到欺骗,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治专员提示】

鉴于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删除了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作为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婚姻。

 

 

离婚增设“冷静期”

【典型案例】

 

2018年,一对婚龄32年的夫妻,在女儿即将为人母的时候打离婚官司,四川彭州法院“问诊”发现两人仍有感情基础,于是为他们发放个性化订制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并在两个月的冷静期内进行多次调解调和,双方最终重归于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治专员提示】

近些年离婚率高居不下,30天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冲动离婚的,闹脾气离婚的情形会有很大的阻却作用,但该条款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形,诉讼离婚并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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