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浦路社区(街道)党工委工作细则

2015-02-26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社区(街道)

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区党组织体制的调整、推进社区党建全覆盖,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社区(街道)党工委开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杨浦区社区(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杨委办发﹝2012﹞4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社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社区(街道)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根本准则,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新格局,扩大党在社区的工作覆盖面,着力提高党领导基础工作、推动社区发展、服务凝聚市民群众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区(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授权,在本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社区内顺利完成。

(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民主自治、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以下简称“三性”工作)。

(三)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四)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社区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对驻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三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五)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推荐、教育、培养、任免、考核和监督工作。

(八)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区(街道)党工委委员为11至15名,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包括办事处党员主要负责人)。其他委员由街道办事处党员负责人、武装部长、党工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来自区政府职能派出机构、驻区单位、居民区“三条线”党组织的负责人代表(以下简称“三条线”的委员)组成,其中来自“三条线”的委员一般占党工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任命。

第五条 社区(街道)党工委按照“三条线”构建社区党组织体系,建立行政组织党组、综合党委和居民区党委,并可为“三条线”党组织配备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 社区(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三条线”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三条线”党组织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三条线”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工委的决定,及时向党工委请示、报告工作。

   社区(街道)党工委要按照新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调整力量配置,改进工作方式,既要发挥党工委职能部门对“三条线”党组织的工作指导、督促作用,支持和保障“三条线”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同时也要发挥“三条线”党组织在各自工作领域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第四章 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产生。委员人选由社区(街道)党工委提出,报区委组织部审批。“三条线”的委员人选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产生,并可在其所代表的条线中进行定向推荐和民主测评,其中来自派出机构的委员人选应征得其上级同意。

第八条 委员的任期。社区(街道)党工委委员可结合区委换届选举作相应调整。委员连任一般不能超过10年。委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调整等原因出缺时,应及时增补新委员。增补“三条线”的委员时,一般在原缺额条线中推荐产生。

第九条 委员的职责和工作保障。社区(街道)党工委委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三条线”的委员与其他委员在参与党工委工作中享有同等的权力,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社区(街道)党工委要为“三条线”的委员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为其配备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加强沟通联系。

第十条 委员的考核。按照规定,社区(街道)党工委及其委员实施年度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及时予以调整。

对“三条线”的委员主要考核完成党工委工作目标和履职情况。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和正常履行职责、党工委会议出席率低于三分之二的“三条线”的委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会议制度。

(一)社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召集主持的,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出席范围一般为党工委委员。视会议内容需要,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请办事处有关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党员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党工委会议议题可由党工委成员或有关部门提出。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前三天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征询。党工委办公室汇总各方面提出的议题并报党工委书记审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涉及“三重一大”及其它涉及街道全局性工作事项的议题,应严格遵循规定,不得临时增加(紧急情况除外)。

(四)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党工委扩大会议列席范围人员的名单,由党工委书记审定。

(五)党工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以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党工委讨论决定事项时,党工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成员要有全局观念,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服从集体决定。

(七)凡属本社区“三重一大”等事项均由党工委会议按照规定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集体讨论决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和决定在本社区的贯彻实施意见。

2、听取“三条线”党组织、党的组织、纪检、宣传、统战、老干部、人武、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听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本区域内“三性”工作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年度计划和总结。

5、街道经济发展方针、规划和主要目标任务,预决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添置。

6、讨论决定街道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程项目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等事项。

7、讨论决定街道重要人士任免、奖惩事项。具体包括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选拔、录用、考核、晋升、奖惩、任免、调动;后备干部的考察、选拔;处、科级干部的奖惩事项;“三条线”党组织组成人员的补充、调整;街道下属企业负责人,各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选拔、录用、考核、晋升、奖惩、任免、调动;任免组织关系隶属于社区(街道)党工委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

8、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撤建。

9、审批新党员入党、预备党员转正事项;讨论决定党员的评优、表彰和党纪处分。

10、对区有关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奖惩、任免意见。

11、机关党支部自身建设,社区(街道)总工会、团工委、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建设,老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战、武装部等部门的重要工作。

12、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党工委讨论的议题,虽经过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或不宜公开的均应保密,党工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并严格遵循相关回避制度。

(九)党工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党工委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党工委会议纪要报党工委书记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范围,以党工委书记签发抄告单形式交党工委委员、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书记碰头会会议制度。

   (一)书记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范围一般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酝酿研究需要提请党工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2、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举措,协调党工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3、书记、副书记交流沟通各自工作情况,听取行政各条线重点工作情况及需共同研究的事项。

4、其他需书记碰头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政班子联席会会议制度。

(一)党政班子联席会主要协调、落实党工委、办事处关于社区党建、社区建设的具体计划、措施等事项;研究处理街道内部的日常事务。出席范围一般为党政班子成员。视会议内容需要,出席人员可扩大到有关职能部门及派出机构党员负责人。

(二)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专题研究、讨论街道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任务。

   2、其他需要在党政班子联席会上讨论的事项。

第十四条 社区党建工作会会议制度。

(一)按照社区党建全覆盖的要求,社区(街道)定期召开社区党建工作会议,参加对象一般为社区内所有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在职党员代表。

(二)会议主要任务是:

1、通报社区党建、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2、交流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三性”工作情况;研究协调区域性大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会议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社区(街道)党工委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本社区(街道)党政班子党员成员。

(二)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上级党组织有规定时,根据要求严格安排)。

(三)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可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社区(街道)工作实际确定。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会前要委托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将意见转告本人。党政班子成员要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认真撰写发言提纲。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针对民主生活会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四)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会会议制度。

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会每月1—2次,参加对象为在街道工作的党政班子成员,来自派出机构和驻区单位的党工委委员、社区(街道)各职能科室负责同志可参加本单位的学习。集中学习主题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社区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其它会议制度。

街道的重要专项工作和内部事务可通过其他会议形式研究讨论,一般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

 

第六章 运作机制

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区(街道)党工委对社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工委的工作运作机制。

第十八条 议事决策机制。凡属社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会议根据本级的议事范围,按照确定议题、预先告知、会前准备、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的程序召开会议决定。对决定或决议的内容应及时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工作责任考核机制。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社区(街道)党工委作为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对社区党建、社区建设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抓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

社区(街道)党工委要建立对“三条线”党组织的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其工作的领导、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条 双重管理机制。社区(街道)党工委根据市委、区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报告制。派出机构每年要向社区单位和居民代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评议制。社区(街道)党工委要组织对派出机构和未设机构的派出人员在社区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每年至少评议一次。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指导协调机制。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动员驻区单位力量,共同推进社区建设。要发挥社区党建工作会议、社区党建联席会议以及结对共建等组织和活动的作用,加强对驻区单位参与社区“三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建立健全资源整合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党建工作支撑保障机制。社区(街道)党工委要加大对社区党建工作人、财、物的投入,为社区党建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建立社区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社区内的各类专业人才,抓好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党建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要为基层党组织日常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和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坚持党员到社区报到,“双千”、“双结对”,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完善街道机关干部定点联系居委会工作制度,推动机关干部定期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江浦路社区(街道)党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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