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居住证自动签注工作流程和要求的通知
2015-08-26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过一步提升居住证办理工作服务水平,市人口办研究决定,自2015年8月17日起本市实施居住证自动签注。即,经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实地上门核查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居住证》持证人实际居住地与已登记居住地址一致且符合签注条件的,实行系统后台自动签注,居住证有效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同时,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和居住证办理信息查询等服务便民措施。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对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居住证自动签注工作流程
(一)公安派出所
1、查询下载
自8月17日起,公安派出所应落实专人,与每周一查询一个月内居住证到期的所有待签注人员名单,并从中筛选出未完成核查的名单,按照居委会下载保存、打印形成《待核查人员名册》(附件二),并分发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开展上门核查。
2、实地核查
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收到待核查人员名册后,应先在居住证管理信息内进行人员实际居住信息比对,对办证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人员,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社区民警应指导社区综合协管员逐一根据待核查人员名册,实地上门核查持证人(包括同住人员)居住情况.同时,应核查居住地房屋是否存在群租、“非改居”、违法建筑用于居住,及消防安全隐患等违规居住情况。
2、居住证持证人在享有居住证自动签注服务后,到就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更新卡面(内)有效期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按照要求于以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卡面擦写操作指南,详见附件四)
3、对经核查“不在住”的人员到受理网点办理签注手续时,系统自动提示该人为“不在住”状态,窗口受理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签注人员在住证明》;无法提供《签注人员在住证明》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不得办理签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培训。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派出所要加强对窗口办理居住证业务工作人员、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每位具体操作人员知晓业务流程、掌握工作要求、熟练系统操作。
(二)加强宣传解释。各单位要做好相关便民服务措施内容的宣传解释工作,各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居委会要在显眼位置张贴《关于实施居住证办理便民化措施的通告》,对未收到短信或短信通知不符合自动签注条件的来沪人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派出所要加强对社区民警、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每周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总和检查、督促,确保所有待签注人员的居住情况核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分局人口办定期对各派出所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核实,对待签注人员在其证件有效期结束前7天仍未完成居住情况核查的,将予以通报。
(四)加强责任落实。此项工作时效性强,关系来沪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派出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