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012-03-27◆ 办事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办理机构
定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长阳路3066-3068号
联系电话:65189052
时间:8:30—11:30 13:30—17:00
夏令时间8:30—11:30 14:00—17:00
◆ 政策依据
《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1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2号)
◆ 对象条件 :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网签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
◆ 所需材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网签(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网签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网签(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网签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合同网签(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四) 在租赁合同网签有效期内,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后,租赁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 因租赁合同网签到期订立续租合同网签的,租赁当事人申请延续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租赁合同网签或者续租协议(原件)。
(六) 租赁合同网签到期不再续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网签的,租赁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网签的,需要提交提前终止协议。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 办事时限:
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