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须知

2015-03-27

 办事项目名称

廉租住房

 办理机构

定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长阳路3066-3068

联系电话:65189052

时间:830—1130  1330—1700

夏令时间830—1130  1400—1700

 政策依据

    上海市廉租房申请审核实适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7]93号)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300元(含33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630元(含363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 “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十)申请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一)其他有必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预审-受理-初审-审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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