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报名随团出境游却擅自脱团 旅行社终止其后续行程不构成违约

2014-12-10

    2010年9月,原告许某与成都一国际旅行社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2天散客拼团旅游活动。双方明确约定,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时,旅行社可转第三人出团;因该次申请的是ADS团队旅游签证,目的只能是旅游,参团需交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两万元。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如出现私自离团脱团等,每人每天需补交3000元,且旅游中途退(脱)团,所交团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滞留不归或不按参团旅游计划返回国内的,客人还需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办案费用、赔偿因此给旅行社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实际损失等。同时还特别约定,合同一经签订,非因签证等原因不得取消参团,中途退团或延期参团,则不予退还费用。


   之后因参团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北京一旅行社出团,许某也按规定由湖南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便携带其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亦无果。后来,第三人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了脱团的严重后果。随后,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后以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为由,请求在酒店休息。


   第三人北京一旅行社称,由于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暂时失去联系,而其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大利亚移民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第三人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由第三人垫资购买了机票。


   之后,许某起诉称,其自扣违约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其团费9800元、保证金1.7万元、火车票326元,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各1960元。成都旅行社则反诉称,依照约定其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游客脱团该担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就境外旅游的相关问题向四川省旅游局进行咨询了解得知,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旅行社除了会被相关部门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会被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而现实中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旅行社也不存在擅自转并团行为。而ADS签证明确规定出境目的是旅游,对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不但我国及澳方两国相关法规都明令禁止,且对游客滞留不归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许某在合同签订及获取签证时均得到了明确告知。


   许某虽称其脱团是为探望在澳读书的表妹,但其在申请签证时并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其在澳有亲属,姑且不论其对此是否构成了隐瞒,其在澳语言不通、环境不熟,于情于理要见其表妹,也应由其表妹前来与许某见面更为恰当。许某的行为足以让人对其赴澳目的产生合理怀疑。且许某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极多,因此第三人及地接社购买机票送许某回国的行为是适当的,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考虑到民事责任应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该案已认定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许某将承担不予退还团费及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又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上述金额等,故对旅行社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许某、旅行社的起诉、反诉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张媛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相关的主要事实发生地在境外,案件审理应综合衡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诉讼成本,不但在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和认定上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和态度,较之境内旅游,对游客的义务尤其是在遵守境内外相关规定方面更应严格把握,这主要是考虑到旅游者在境外的相关行为尤其是违规行为不仅会对多个旅行社的实际利益造成较大损失,还会给我国公民在国际上的整体形象带来不良影响。

    首先,出境旅游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以合同为基准。若双方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合法有效,应由双方履行。且考虑到现实状况,合同内容应不限于书面,双方明确认可的往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内容也均应纳入其中。

    其次是旅游团单方终止脱团游客后续行程并送返其回国的措施应以充分合理理由为前提,即依法依约定组团社、地接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对游客出国旅行目的产生怀疑,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时,上述举措才是合理的不构成违约。该案中涉及的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事项,两国相关法规已明令禁止,游客在合同签订以及获取签证时均得到了明确告知,理应自觉遵守。而许某擅自脱团行为不但给地接社、组团社和整个旅游团队都造成了很大困扰,且令人对其旅游目的产生了合理怀疑。若出现游客滞留不归无论我国还是澳大利亚,都是明确禁止并有严厉的处罚措施,为此组团社、第三人、地接社都可能面临严重后果。

    而该案中,若不采取终止后续行程和送返的举措,将难以避免再次出现不可控的脱团行为,许某是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又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极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旅行社终止后续行程和送返的举措是适当的,许某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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