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补助
2013-09-03一、补助对象: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二、补助人员类别:支内、支疆兵团(自治区)、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外省市籍配偶、其它。
三、支内回沪等人员申请补助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2、身份证;
3、退休证;
4、月养老收入证明;
5、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一年内有效。
四、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其配偶的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
2、其配偶身份证;
3、其配偶退休证;
4、其配偶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5、本人身份证;
6、本人退休证;
7、本人月养老收入证明;
8、本人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9、本人与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结婚证。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说明家庭人员和经济情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因);
2、居民身份证(以及学生就读证明)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职工收入证明;
6、养老金领取证明;
7、农副业和土地流转收入证明;
8、务工收入证明;
9、法院出具的赡(抚)养调解书、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协议书;
10、申请之月前三个月的家庭煤(燃气)、水、电缴费发票或缴费证明;
11、劳动手册和就业登记证明;
12、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3、享受大龄就业补贴的证明;
1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证明;
15、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的证明;
16、残疾证;
17、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18、大病重病证明(或住院治疗后的出院小结);
19、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20、居住地所在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2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请到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联系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