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一、行政复议

(一)申请期限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申请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3.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如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须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6.如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需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相关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需提交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函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网上申请,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或“随申办”搜索“上海复议”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官网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或官微右下方“复议申请”提交申请。

2.邮寄申请,邮寄地址:杨浦区江浦路627号37幢(6号楼)4层(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复议)。

3.当面申请,建议提前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21-55210085。

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一)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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