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李某违法搭建建筑物案

2024-06-06

  一、基本案情

  杨浦区殷行街道接信访投诉,反映某小区某号某室南侧存在违法搭建的行为。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处房屋南侧平台存在一处已建建筑物,涉嫌“擅自搭建建筑物”。后经调查,当事人的搭建行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殷行街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自拆违法建筑的义务,故街道提请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完成拆除。

  二、处理结果

  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至本市杨浦区某小区某号某室现场检查。经查,该处房屋南侧平台存在一处已建建筑物,材质为玻璃和铝合金,经测量,长约2.8米、宽约3米,面积约8.4平方米,用途为堆物。街道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处房屋不动产权人为王某、李某,与不动产权证图纸比对,该处房屋南侧平台用途为晒台,无附属建筑。产权人王某委托当事人李某处理上述违法搭建行为事宜。经与当事人询问,其称该处建筑物是其于2000年找施工人员进行的搭建,并在2016年进行了重建,上述搭建行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当事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经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2021年12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决定,并于2022年1月3日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日发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自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当事人60天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请催告,并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留置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催告期满后,经复查当事人未履行自拆违法建筑义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并于2023年2月4日依法公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23年4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当日违法建筑被拆除,本案办结。

  三、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1.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核实了信访反映事项,证实了上述地址确实存在一处建筑物,并对建筑物的尺寸、方位及构成材料进行了测量和记录。为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和该小区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询问,主要围绕建筑物的建造时间、何人建造、建造时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手续来开展调查,从而确定违法行为实施的具体行为人,及实施违法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同时,通过收集该处房屋竣工图等书证,来佐证询问的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为最后的执法决定提供支撑。

  2.行为动机。在询问中当事人辩称搭建上述建筑物,主要是防止高空坠物,执法人员在查处小区天井或晒台的违法搭建,大部分的业主都是会以此作为借口进行申辩;但在具体使用上,还是作为生活起居用途,扩大了房屋使用面积。

  3.拆违执行。该处违法建筑在二楼平台,且当事人对于拆违法建筑的态度属于“不拆除、不配合、不对抗”的情况,因此对于强制执行拆除,街道一直秉持谨慎负责的态度,执法人员多次会同居委会、派出所上门对当事人开展思想工作,尝试通过法治宣传、情理说法、顾虑化解等方法劝导当事人自拆或配合拆违,减少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才实施了强制拆除的程序。

  (二)法律适用

  1.职权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对经查证确属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三)执法示范点

  一是送达程序规范。为了确保《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的权益。执法人员分工作日休息日白天晚上多个时间段至当事人家中直接送达,因始终无人开门应答,遂向当事人通过邮寄进行送达,邮件被逾期退回。故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经公告期满,完成文书送达程序。

  二是先情理后执法。在面对当事人拒不合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始终秉持“执法为民”的工作态度,尽量减少因强拆而发生的各项不稳定的因素,积极发挥居委会作为居民工作前哨站的堡垒作用,不断地向当事人及其亲属说法讲理;执法人员会同属地派出所多次上门进行思想工作,开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本街道的执法工作,通过以上方法为后续的平稳拆违夯实了基础。

  三是积极做好善后。在实施拆违的时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现场做好物品的视频登记工作,避免发生遗失或损坏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在拆违完成后,做好建筑垃圾的清运,以及现场的清扫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违对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矛盾或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