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年度“以案释法”优秀案例】张某等人房屋征收补偿案
2024-04-25一、基本案情
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定海路街道平凉路某号房屋在该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
平凉路某号房屋性质为私有居住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张某金1994年10月被报死亡,其妻张某芬1995年9月被报死亡,夫妻生前共生育了张某魁、张某树、张某萍、张某林4位儿女。其中张某魁2019年8月被报死亡,其妻张某玲2017年11月被报死亡,夫妻生前共生育了张某莹、张某利、张某权3位儿女。故现产权由张某树、张某萍、张某林、张某莹、张某利、张某权6人共有。由被征收居民选举产生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时点为2021年11月9日),该基地每平方米评估均价为人民币56090元,该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单价为50096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该户未申请居住困难认定。在征询该户是否需要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时,该户表示不需要鉴定。
由于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6月30日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受理。在2022年7月11日和7月25日的审理会上,被征收人张某树表示对面积不认可,张某萍、张某利、张某林则提出按征收政策给予补偿。由于征双方未能达成意见一致,致使调解无法成功。
二、处理结果
在审理调解会上,张某树表示对面积不认可,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个人所有,而不是父母的遗产;并提出报请报告中浦东新区拱极路2套产权调换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另给予人民币120万元补偿费的要求;张某萍则表示家中房屋有17平方米是父母留给自己的,并要求补偿。张某林、张某利则提出按征收政策给予补偿。在调解会后的一段时间,被征收人仍各持己见,对面积不认可。据此,办案人员于2022年8月5日又前往基地办公室对居民做了详细解释。后经征收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共识,于2022年8月20日腾空房屋并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共有产”,房屋原所有权人张某金夫妇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该房屋由张某树、张某萍、张某林、张某莹、张某利、张某权六个被征收人继承所有。该户主要对面积认定有异议,家庭内部对补偿款分歧较大,未能和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上述认定的依据,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解释,区政府从合法、合情、合理的角度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法律适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执法示范点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对面积认定结果有异议的陈述并制作笔录,该户根据相关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为50.1平方米,其中11.3平方米居住面积显示为违章建筑,但收取了该户的公房基地租金。故征收部门在面积认定的过程中,对该部位予以确认,认定该户的建筑面积为50.1平方米。既坚守了依法合规,又保证了居民的利益最大化。
2、本案中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张某魁于2019年8月被报死亡,其妻张某玲2017年11月被报死亡,夫妻俩生前共育有张某莹、张某利、张某权3个子女,故3位子女顺位继承。在产权继承人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
3、审理调解不成,在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前,本政府办案人员不放弃、不抛弃。仍对该户存疑的面积认定问题主动去基地搭平台、作解释,最终使被征收人回归理性,顺利签约。该基地为市区联手合作项目,该户又是基地未达成协议的最后一户,其能顺利签约,保证了整个基地提前一年完成收尾工作。既为企业节约了资金成本,又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了双赢的效果,有力执行了阳光征收一竿子到底的政策方案,保障了广大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行政案件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
4、房屋征收部门和该户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并没有觉得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了,在保住“大蛋糕”的同时,根据该户共有产的特点,继续跟进,还主动邀请相关公信力人士搭建平台,在补偿款分割等方面,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调解,使家庭成员不因补偿款分割而割裂亲情,不因征收利益而失去真情,长期以来的家庭矛盾也通过本次征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