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某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案

2024-04-25

  一、基本案情

  杨浦区司法局接举报反映,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律所”)在其经营场所开设“某空间”茶室。经查,该律所曾参与开设茶室,但无实际营收,且整改完毕,某互联网平台上“某空间”茶室亦停止营业;互联网平台上与“某空间”茶室名称、地点均相似的“某会议”茶室与该律所无关。该律所涉嫌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杨浦区司法局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处罚决定。鉴于该律所及时整改,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评析

  (一)案情分析

  杨浦区司法局收到举报后,指派工作人员实地调查和询问该律所负责人,发现该律所曾参与开设“某空间”茶室,但无实际营收,且已经整改完毕,某互联网平台“某空间”茶室亦停止营业。2022年7月4日,杨浦区司法局就该律所参与开设茶室一事启动行政处罚立案程序。2022年7月10日,杨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某互联网平台新上线了一家与“某空间”茶室名称、地点均相似的“某会议”茶室,随即要求该律所就此情况提供书面说明。2022年7月28日,该律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否认“某会议”茶室与其存在关联,并提交律所银行流水账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该律所与“某会议”茶室相互独立。“某会议”茶室经营主体天津某公司亦出具情况说明,称“某会议”茶室由其经营管理,与该律所无关。2022年8月16日,完成案件调查程序。2022年8月17日,向该律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天内该律所未申请陈述申辩。2022年8月23日,送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9月1日,延长行政处罚办理期限。2022年9月15日,完成该案法制审核。2022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律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26日,结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律所在参与开设“某空间”茶室期间是否有违法所得,新开业的“某会议”茶室与该律所是否有关。根据该律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和银行流水账单,合同载明该律所承租范围为某X室,“某会议”茶室不在其承租范围;银行流水账单显示该律所在参与开设“某空间”茶室期间无违法所得。根据调查,“某会议”茶室与该律所无关,但该律所参与开设“某空间”茶室,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法律适用。本案中,该律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该律所及时整改,无违法所得,杨浦区司法局综合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有谈话笔录、书面说明、银行流水、现场照片等多种类证据,互相关联,证明力较强。杨浦区司法局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未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据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规范和遗漏法律条款等情形。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种类、幅度适当,法律适用正确。

  (三)执法示范点。本案中,杨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严格遵循执法程序,认真研究证据事实,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层面合法规范,本案通过实地查看、调查取证、专门谈话、处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法制审核等程序,依法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完成送达;本案调查过程重事实、讲证据,力求全面,实体层面细致严谨,重点关注该律所是否存在违法所得,同时就“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突破传统思维,在线下和线上两个维度开展调查;事实调查清楚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整改措施等因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办案效果。本案中,杨浦区司法局及时查处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有效引导律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