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以案释法”优秀案例】上海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政处罚案例

2024-04-25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初,上海出现疫情反弹,跨省游自动“熔断”。在此疫情防控大背景下,3月4日,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果断出击阻止一起疫情期间跨省游活动,并与市文旅局执法总队六支队、静安大队、市交通执法总队等多部门携手联合,成功办结一起跨区行政处罚案件,为规范疫情期间旅游市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通过本案,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形成一套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参考。

  【调查与处理】

  3月初,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接群众举报,获悉一跨省游团队将在3月4日清晨6:30在杨浦区某地安排游客上车。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第一时间向总队汇报该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执法人员于3月4日清晨5:50到达现场。现场发现一辆外地牌照旅游包车。执法人员疏散游客后进入包车检查,包车中只有一名驾驶员。驾驶员承认其驾驶该旅游包车接游客前往江西婺源旅游,但现场未能提供合同等相关旅行资料,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要求空车立即驶离现场。

  3月4日,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予以立案。包车中发现的一份租车协议提示协议签订主体为旅客代表王某凤。3月4日,王某凤接受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调查询问,承认包括自己在内的数名游客接受上海某旅行社的组织准备前往江西婺源旅游。王某凤负责从游客处收取旅游费用并向该旅行社支付。

  3月7日,在市文旅局执法总队六支队协调下,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与市交通执法总队一大队合作,对提供车辆的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法定代表人承认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接受江西某农家乐预订安排旅游包车接送游客参加跨省游。经查,该汽车租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旅游包车资质。

  7月1日,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上海某旅行社受委托人朱某伟进行调查询问,朱某伟承认上海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跨省游,并委托江西某农家乐订旅游包车。在总队六支队的指导下,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获取旅游合同这一关键证据。

  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查明,当事人上海某旅行社为旅游业务企业,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2022年3月4日,当事人组织王某凤等游客参加江西婺源跨省游,委托江西某农家乐订旅游包车。江西某农家乐向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订旅游包车。该汽车租赁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旅游包车资质。3月4日,旅游包车在杨浦区上车地点被执法人员发现,未能成行。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中旅行团未能成行,且当事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认定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予以从轻幅度裁量,做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统一。

  【法律分析】

  1.本案疑点难点

  一是如何判断是否为包价旅游?调查前期,在获取关键性证据前,涉事人员对执法的配合度并不高。初期调查询问中王某凤坚持称其只是包车前往江西某农家乐聚餐,不属于包价旅游。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旅游合同,了解到行程安排中包括了数个景点,据此判断该活动属于包价旅游。二是如何确定当事人主体是王某凤还是上海某旅行社?由于旅游费用由王某凤统一收取,违法主体一度难以辨认。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旅游合同了解到合同签订主体为上海某旅行社,据此判断王某凤的收钱行为应定性为销售中介行为。违法主体应为上海某旅行社。三是案由的确定。违法主体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案由的选择。调查前期,执法人员推测驾驶员和王某凤可能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调查后期,在获取旅游合同这一关键证据后,确定违法主体为上海某旅行社体,因其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由此确定本案案由。四是旅行并未成行,是否可以认定为经营旅行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经营行为包括: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鉴于当事人已完成前两个行为,应将其行为认定为经营旅行社行为。五是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中,组团社上海某旅行社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如为江西某农家乐或其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发车造成民事违约的,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2.经验做法总结

  一是有力控制现场,及时化解矛盾。3月4日清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有数名待出行游客。为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群众性事件的可能性,执法人员向现场游客宣传防疫政策,在获取游客的理解后成功疏散游客。同时,当机立断责令包车空车驶离现场,杜绝再次发车可能,有力控制局面,掌握办案主动权。二是层层抽丝剥茧,终至柳暗花明。本案难点之一是在办案前期,涉事人员配合度较低情况下,如何主动发掘证据,追踪案件源头,厘清办案头绪。执法人员树立“证据为王”思维,首先从驾驶员切入旅游车辆。其次,通过游客代表王某凤取得车辆租赁公司和旅行社联系方式,进一步获取该车辆租赁公司无经营旅游包车资质的证据。6月初上海结束封控后,第一时间快速行动,在总队六支队副队长带领下前往上海某旅行社获取旅游合同这一核心证据,证实违法主体为上海某旅行社。至此,本案才终于柳暗花明。三是安抚群众情绪,妥善处理退款。群众利益无小事,妥善安抚群众情绪、防止舆情发生,是本案顺利推进的前提。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严格督促当事人对游客进行全额退款,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进一步感受到文旅执法部门的温度和力量。四是跨区联动协同,多部门共配合。本案违法行为虽发生在杨浦区,但旅行团在静安区安排了第二上车地点,且当事人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涉及跨行政区办案。同时,联合市交通执法总队成功对旅游车辆资质进行调查取证。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与多部门的密切合作,跨区接力,成功办理该起跨区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典型意义】

  一是有力阻断疫情传播,形成警示威慑作用。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坚决落实疫情期间跨省游“熔断”机制,将疫情传播风险阻断在萌芽状态。此案的成功办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风向标”效应,对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旅游市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二是化疫情压力为动力,防疫办案两手推进。本案从3月初立案到7月中下旬结案,期间经历了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阶段。在繁重的防疫工作压力下,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始终不放松本案调查取证工作的推进,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各涉事主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面对涉事主体前期隐瞒事实、不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执法人员在主动挖掘证据的同时,严格督促涉事主体全力配合调查,向其警示不配合调查可能造成的防疫和法律后果,最终促使其转变态度,成功争取到涉事主体的理解和配合,为案件的顺利进展奠定基础。三是强化办案能力水平,彰显文旅责任担当。本案中涉及主体较多,有驾驶员、游客代表王某凤、上海某旅行社、上海某旅行社受委托人朱某伟、江西某农家乐、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对于各主体是否有违法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如何处理,对外省主体的管辖权问题等,考验的不只是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对执法人员的逻辑思维、现场把控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熟练应用法律法规,厘清事实,阐明案件。同时,执法人员克服压力大、时间紧、线索少、人手短缺等诸多困难,充分展现疫情之下文旅人的责任担当。

  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以本案办理为契机,积极探索办案思路,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丰富办案经验。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态度始终绷紧责任之弦,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更大力度继续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