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以案释法”十大案例、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某建设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夜间施工作业案

2024-04-24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7日,有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杨树浦路上某建筑工地夜间有施工作业,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当日22时后,杨浦区城管执法局机动执法中队执法人员至工地现场检查,该工地工程名为“杨浦区某社区某地块商办项目”,建设单位为“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某建筑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工地有工人正在进行电焊、钻机、挖土机操作等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未能提供当晚夜间施工作业的相关许可证明。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该工地当晚施工单位为“某建设服务中心”,与总包单位“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过专业分包合同,负责该工地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作业。“某建设服务中心”计划于当日22时前结束施工,但因工程进度耽误,在总包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2时后继续使用大型器械施工作业。该工地周边有已建成的大型住宅小区,且当晚的施工作业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

  “某建设服务中心”因未按照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杨浦区城管执法局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本案于当年10月31日结案。

  【法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中队重点针对四个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夯实证据基础: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建筑工地是否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否存在产生噪声的夜间施工行为、是否有取得夜间施工的相关许可证明。

  1、违法行为主体的认定。相关施工单位有总包单位某建筑有限公司和专业分包单位某建设服务中心两个单位。执法部门通过询问,了解到两家单位之间签订过专业分包合同,且事发当晚,是分包单位某建设服务中心的擅自施工行为,总包单位并不知情,故认定违法行为主体为分包单位某建设服务中心。

  2、建筑工地是否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该工地地处本市内环以内,毗邻大型居民小区,且小区均已建成入住,故该工地符合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条件。

 3、是否存在产生噪声的夜间施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夜间”指的是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执法人员于当晚22时后到达现场,发现有工人在使用大型器械施工作业,有产生噪音情况,故属于产生噪声的夜间施工行为。

  4、是否有取得夜间施工的相关许可证明。经执法部门调查,施工单位当晚系正常施工作业,非抢修、抢险施工,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夜间施工的相关许可证明,但当事人并未申请相关许可,违法事实清楚。

  二、法律适用

  1、职权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管理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处罚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逐步提速,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污染日益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环境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实施,为噪声污染治理提供了新招实招,还静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本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两种措施,即事先申报制度和禁止夜间施工制度。事先申报制度,是指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禁止夜间施工制度,是指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原则上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取得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的除外。其中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执法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的一次重要实践。杨浦城管执法部门坚持以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投诉核查为抓手,持续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对拒不整改或问题反复的施工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全过程倒逼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送法上门”、面对面宣讲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施工方及务工人员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力争从源头切断违法行为的发生。

  【专家点评】

  近年来,建筑工地综合治理事关城市高质量发展和市民高品质生活。很多建筑企业为“赶进度”,“起早贪黑”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建筑工地违法行为日常监管一直是本区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重点。该案例结构清晰完整,对事件的陈述、法律的分析、经验意义等内容叙述的较为详细,具有较高的可借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