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以案释法”十大案例】上海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4-04-24【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局案件线索交办,对上海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徐汇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初查发现该公司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全面成长新学年,领2021暑秋续报成长奖学金”有奖销售活动,该活动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时间段进行。经获取该有奖销售活动的源代码,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在源代码中设置条件来判断在读学员的在读科目信息,让学员抽取不到目前在读科目的奖学金,从而导致中奖奖项不随机、中奖概率不随机,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规定。因当事人注册地位于松江区,实际经营地位于徐汇区,经请示,由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办。
【调查与处理】
在接到市局线索交办后,执法人员凭借过往执法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确定检查方向,在通过多个账号实践测试后,以敏锐的直觉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当事人所设的有奖大转盘中各项奖项的真实概率到底几何,是否就是如推断的那样消费者永远抽不到自己在读科目的优惠券,如何获取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程序源代码和学员获奖名单这一关键证据,是本案办理的最大难点。
执法人员以过硬的业务能力破解翻译抽奖程序的代码语言,思考分析,理清脉络,抽丝剥茧,通过对当事人JAVA开发高级工程师、市场部经理分别询问突破,还原抽奖大转盘真实的流程逻辑图,并顺藤摸瓜找出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会议纪要,紧接着对当事人校长、副校长、人事经理、各中学部负责人等相关参会的公司高管进行询问调查,互相印证,最后随机联系到参与有奖活动的学生会员家长取证调查,在证据链上形成逻辑闭环,彻底定性当事人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8:00-4月8日24:00期间,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全面成长新学年,领2021暑秋续报成长奖学金”活动,以通过大转盘抽奖有奖销售方式促进老学员续报下一季课程,当事人在活动抽奖程序的源代码中设置条件,导致参加抽奖学员抽中自己之前在读学科奖学金券的概率为零;在前期未报语数英科目的前提下,抽中语数英科目100元和200元奖学金券的概率分别为70%和30%。该活动的中奖奖项和中奖概率均不随机,与对外公布的抽奖活动规则及信息不一致,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中奖奖项、中奖概率产生了错误的认知。
最终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关于行为定性。本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全面成长新学年,领2021暑秋续报成长奖学金”的大转盘抽奖销售活动,是当事人采取向消费者提供奖金优惠券的形式,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销售其课程商品,吸引消费者续报,增加课程商品的交易,获取竞争优势,其开展的销售行为属于有奖销售。对照最新实施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情形,根据当事人该活动所展示的活动信息规则,通过将法条和当事人有奖销售信息中的公布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品名、种类和数量,兑奖和弃奖的条件等一一对比,在通过对抽奖程序源代码的研究中发现当事人在活动抽奖程序的源代码中设置条件,导致该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奖项不随机、中奖概率不随机,与对外公布的抽奖活动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涉嫌存在欺骗消费者谎称有奖的不争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扰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二、关于法律适用。在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都对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定。从《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订思路来看,2020年修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上位法修改要求的需要,主要还是对2017、2019年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行为形式进行细化,属于在上位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市执法实践,详细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但该条例并未就本案违法情形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仅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该违法行为的违反条款和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关于自由裁量。该有奖销售活动时间为2021年4月6日8:00-4月8日24:00,持续时间比较短,不足6个月,该违法行为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属于从轻情节;该违法行为仅涉及到符合抽奖活动条件的老学员,社会影响不大,属于一般情节;当事人的活动公布并已实施,中奖学员使用优惠券报课总金额630余万元,属于从重情节。本案既有从轻,又有一般、从重情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在5-50万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按照一般裁量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竞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比较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创新发展的动力,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心。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削弱了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活力和作用,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败坏了社会风气。
本案当事人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头部企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当前,在进一步加大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乱象整治力度的背景下,本案从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作为切入点,从一个新颖的角度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现线索,分析论证和办案思路上具有典型性,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查处具有示范借鉴意义。本案文书公示后得到广泛关注,2021年9月9日的腾讯新闻、市局网站,9月10的上海新闻综合频道、新闻晨报、看看新闻微博纷纷转载,作专题报道,对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的行为予以赞许,社会反响良好。本案的查处也将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局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专家点评】
随着互联网领域竞争业态及方式的转变,借助技术手段,衍生出许多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整顿的背景之下,本案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对于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