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4-04-19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市局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机场地区执法支队、自贸区综合执法大队: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
经 2019 年 5 月 15 日第 9 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9 年 5 月 17 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17 日印发
(共印 份- 1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对单位未将生
活垃圾分别投
放至相应收集
容器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1 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
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单位将
可回收物与
干垃圾混合
投放
首 次 被
发现,且拒不
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拒不改
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
单位将
湿垃圾与可
回收物、干垃
圾混合投放
首 次 被
发现,且拒不
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拒不改
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单位将
有害垃圾与
可回收物、湿
首 次 被
发现,且拒不
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2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垃圾、干垃圾
混合投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拒不改
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2
对个人将有害
垃圾与可回收
物、湿垃圾、干
垃圾混合投放,
或者将湿垃圾
与可回收物、干
垃圾混合投放
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57
条第 2 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
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
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
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将
湿垃圾与可
回收物、干垃
圾混合投放
首 次 被
发现,且拒不
改正的
处 50 元以上 100 以下
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拒不改
正的
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
下罚款
个人将
有害垃圾与
可回收物、湿
垃圾、干垃圾
混合投放
首 次 被
发现,且拒不
改正的
处 50 元以上 150 元以
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拒不改
正的
处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
下罚款- 3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3
对管理责任人
未按照要求设
置收集容器、设
施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58
条第 1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
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管理责
任人违反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
规定,在党政
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
体等单位的
办公或生产
经营场所未
按要求设置
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湿垃
圾、干垃圾四
类收集容器
缺 失 一
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罚款
缺 失 两
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缺 失 三
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
四 类 收
集容器均未
设置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管理责
任人违反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
缺 失 一
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4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规定,在住宅
小区和农村
居民点的生
活垃圾收集
运输交付点
未按要求设
置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湿
垃圾、干垃圾
收集容器
缺 失 两
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缺 失 三
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
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
四 类 收
集容器均未
设置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违反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
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除生
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外的
其他公共区域,未成组设置
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
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 5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管理责任人违反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
公共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可回
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
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违反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
按要求在湿垃圾产生量较多
的公共场所设置湿垃圾收集
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
4
对管理责任人
未分类驳运的
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58
条第 2 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
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
任人未分类
驳运
首 次 被
发现,且拒不
改正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次被发现,且
拒不改正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6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第 三 次
被发现,且拒
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5
对擅自从事有
害垃圾、湿垃
圾、干垃圾经营
性收集、运输,
以及湿垃圾、干
垃圾经营性处
置活动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59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
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
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擅 自 从
事湿垃圾、干
垃圾经营性
收集、运输
首 次 被
发现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擅自从
事有害垃圾
经营性收集、
运输
首 次 被
发现的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 7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擅自从
事湿垃圾、干
垃圾经营性
处置活动
首 次 被
发现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6
对收集、运输单
位未使用专用
车辆、船舶,未
清晰标示所运
输生活垃圾的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60
条第 1 项: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
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
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
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
收集、运
输单位未使
用专用车辆、
船舶运输生
活垃圾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视为情节严
重:1、30 日内累计被
处罚已达三次的;2、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类别、未实行密
闭运输或者未
安装在线监测
系统的处罚
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
服务许可证。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收集、运
输单位未清
晰标示所运
输生活垃圾
的类别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9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收集、运
输单位未实
行密闭运输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收集、运
输单位未安
装在线监测
系统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10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
务许可证
7
对收集、运输单
位将已分类投
放的生活垃圾
混合收集、运
输,或者将危险
废物、工业固体
废物、建筑垃圾
等混入生活垃
圾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60
条第 2 项: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
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
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
务许可证。
收集、运
输单位将已
分类投放的
生活垃圾混
合收集、运输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视为情节严
重:1、30 日内累计被
处罚已达三次的;2、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11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收集、运
输单位将危
险废物、工业
固体废物、建
筑垃圾等混
入生活垃圾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务
许可证- 12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8
对收集、运输单
位未按照要求
将生活垃圾运
输至符合条件
的转运场所的
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60
条第 3 项: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
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
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
输单位未按
照要求运输
生活垃圾至
符合条件的
转运场所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
下罚款
第 二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4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
下罚款
逾 期 未
改正,且造成
环境严重污
染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13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9
对处置单位未
保持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设备
正常运行,影响
生活垃圾及时
处置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61
条第 1 项: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
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
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
处置单
位不遵守相
关规定,未保
持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
影响生活垃
圾及时处置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二 次
被发现,且逾
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罚款
第 三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10
对处置单位未
按照要求分类
处置生活垃圾
的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 61
条第 2 项: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
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
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处置单
位不遵守相
关规定,未按
照要求分类
处置生活垃
首 次 被
发现,且逾期
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视为情节严
重:1、30 日内累计被
处罚已达三次的;2、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二 次
被发现,且逾
期不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罚款- 14 -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第 三 次
及以上被发
现,且逾期不
改正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活垃圾经营服
务许可证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对违法情形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形属于同一阶
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
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