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元宇宙 共话法律风险与治理

2022-10-14

  元宇宙作为未来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交互的重要平台,是数字经济新的表现形态,发展潜力巨大。今年7月印发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明确指出,我市将把元宇宙作为数字新基建5个子赛道之一,予以重点建设,到2025年“元宇宙”相关产业规模力争达到3500亿元。为推动元宇宙更好赋能经济、生活、治理数字化转型,对元宇宙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估研判,在法治层面做好应对准备,并就学界、产业界和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如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其在元宇宙治理中的作用,需要开展深入研讨。
  近日,由区人民检察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主办,同济大学法律诊所、上海脉策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元宇宙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和元宇宙会议召开,来自全国各地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法律实务部门、数据产业界等领域近60名专家、学者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全程在算力智库视频号、脉策科技视频号全网直播。
  主持人: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领导致辞
  蒋惠岭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元宇宙是数据技术的整合与升级样态,每一次信息技术的更新与升级都将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秩序、权利义务的重要因素。元宇宙作为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完美结合,既可以用作助力科技向善的正向力量、增进社会财富的生长,也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引发法律风险的诱因。因此,要不断提高包括元宇宙在内的新兴技术的治理和管理能力,完善技术供给方式,深入研讨技术支持的底层逻辑,提升元宇宙相关产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确保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空间科技可信向善,切实保护法律主体的各项权利。
  康强 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元宇宙作为虚拟与现实的交互空间,集合了当今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顶尖技术。新技术会改变世界,也会改变法律,我们法律人关注的不仅仅是技术本身的变化,更关注技术发展为权利义务边界以及罪与非罪红线带来的变化。面对元宇宙的发展和实现过程中技术运用方面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数据安全、财产安全会带来的挑战,以及刑事风险挑战,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和应对这些挑战,将元宇宙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希望本次研讨会积极寻找答案,畅所欲言,共同为元宇宙的发展与治理献言献策。
  主旨演讲
  于改之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是数据治理的基本目标。受数据赋权观念的影响,现行刑法采用了控制模式,重在禁止“获取”“泄漏”“窃取”数据的行为,并借此对滥用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控制模式忽视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全面、有效保护数据法益,导致既无法有效维护数据安全,亦难以实现数据共享。旨在规制滥用行为的利用模式,是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调整的现实方向。利用模式可基于以下路径实现:刑法总则中设置专门条款,指导分则数据法益的解释;适当限制控制模式立法,发挥数据的独立价值;增加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弥补现行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缺憾;积极探索涉数据犯罪的违法阻却事由,避免因刑法介入过度而抑制数据共享目标的实现。
  研讨专题一 元宇宙的数据供给与法律保护
  主持人:梅传强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嘉宾
  燕丽 算力智库创始人、总裁
  元宇宙是虚实相生的环境,有高度沉浸的场景交互应用和体验,是由用户主导的网络生态,同时是基于虚拟世界的经济闭环。在元宇宙中,用户具备可用数字代码表示的数字身份与资产,而代码与法律也密切相关。元宇宙核心技术的底层逻辑用公式可概括为:区块链+通信技术+运算技术+生成技术+展示技术。同时,元宇宙面临着算力压力、隐私泄露和知识产权侵权等风险。
  顾伟 徐汇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元宇宙中数据风险存在于元宇宙概念形成、早期运行和发展成熟三个阶段,该风险可能造成信息系统安全、空间秩序和个体权益等三种法益的侵害。从刑事法律规制角度,数据犯罪分为获取、造假、攻击、关联犯罪等四类,同时为更好进行数据治理,可从刑事政策、刑事规则、刑事监管着手进一步优化完善治理措施。
  张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元宇宙中的数据安全风险问题、责任伦理与数据安全风险应对、数据安全合规的责任伦理根据、责任伦理与数据安全刑事合规四个方面,探讨元宇宙中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责任伦理。确定元宇宙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的数据空间,并将责任伦理聚焦于利他主义和风险应对理念后,应当以责任伦理理念看待企业合规,由此弥补刑法的滞后性,促进国家、政府与社会共同保障数据安全,而对于元宇宙中的新型社会风险,需要从治理方式转型与关键法律制度革新入手,由静态规则治理转向动态回应性治理。
  点评嘉宾
  阴建峰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元宇宙作为新生产物,其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保障,具体而言,这种规范的功能表现为:为规范虚拟主体的人格做好铺垫,保障元宇宙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交易、支付、数据安全,根植于数据的安全、数据的处理,并对元宇宙开发和应用进行外部监管。同时,在数据治理中,应以保障算法向善为核心,注重数据安全,确保元宇宙健康有序地发展。
  卢勤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加强对元宇宙领域数据问题的治理具有国家战略、数据安全及技术竞争的重要意义。在对元宇宙中数据治理过程中,从数据控制模式转向数据利用模式具有现实意义,但现阶段仍然需要寻找同步兼顾、平衡两者关系的路径。同时,数据犯罪领域的罪名设置与司法适用仍有深入讨论的空间。
  研讨专题二 元宇宙的技术运用与法律风险
  主持人: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嘉宾
  王华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元宇宙作为数据驱动性的虚拟世界,底层逻辑是数据驱动,因此,数据的刑法保护是基础条件。当前,我国数据的刑法保护仍然不够充分,德国的数据保护模式值得借鉴。同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完善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空间。
  方海峰 蚂蚁集团安全总监
  元宇宙里分布式存储着海量的数据,具有迭代性、不可删除的特性。同时涉及交互技术、游戏引擎空间、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对这些技术的使用需要界定和设置一定的边界和规则。对于元宇宙相关技术的运用边界与规制,如对数字克隆技术的规制,除了从法律合规角度考虑外,还需要考量科学技术的伦理。此外,数据财产是元宇宙治理领域的重要环节,金融风险也不可忽视,以及在数据隐私方面应予以更多的重视。
  谢虹燕 阿里巴巴集团高级安全专家
  区块链技术涉及元宇宙空间数字资产的保护与交易风险,刑法有介入的必要性。同时,因交互技术是未来数据采集的源头,可能产生伴生风险。技术风险应该聚焦于算法安全性风险,并从算法技术固有缺陷、算法训练及应用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此外,元宇宙及Web3.0的领域是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不仅是刑事规制,行政法规制也不可或缺。
  点评嘉宾
  吴允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元宇宙作为由数据驱动的虚拟世界,加之相应的规则尚不清晰,在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数据安全风险。当前司法实践中尝试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张来应对风险,有其合理性,但是也应当保持平衡。在元宇宙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有步骤、分阶段的构建法律规则和运行体系,进行适度的保护,而无需过度的提前介入。
  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对于元宇宙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区分为元宇宙内部的风险与元宇宙外部的风险,前者需要通过元宇宙自身的规则和技术加以治理,而后者,只有在真正转化成现实的法律风险时,才需要法律的介入。元宇宙的算法逻辑需要吸纳现实世界的规范来加以建构,从而能动的化解内部风险,避免其转化为外部风险。
  研讨专题三
  元宇宙中财产安全的法治逻辑
  主持人: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官
  发言嘉宾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与元宇宙相关的金融活动可以分为基于虚拟现实应用的传统金融活动与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新金融活动,从金融本身的规律和过往金融违法犯罪的教训来看,元宇宙并非法外之地,金融监管的逻辑不会变。在司法实务中,一些假借“元宇宙”概念的不法金融活动会呈现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诈骗类犯罪行为的样态;除此之外,元宇宙世界里需要关注虚拟货币与NFT的法律属性、前置法的规范和刑事管辖等问题。
  江海洋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以“元宇宙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两种路径:权利或风险”为题展开讨论。个人信息保护基于权利的路径,主要依靠信息主体的个人能力来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该路径中告知同意的限制原则难以与大数据分析的技术进行兼容,且可能产生更多的问题。而基于风险的个人权利的保护路径则可以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一种实践合规的转变,并根据风险对信息处理者进行微调,同时有助于加强问责制、透明度,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风险。
  王效锋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盈科上海管委会主任
  元宇宙中虚拟财产主要面临四大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据安全风险、非法融资风险和金融以及交易炒作风险。可以尝试基于联盟链和开放联盟链来展开探索,需要针对NFT这些虚拟财产进行监管的试点工作,在有限的范围内尝试创新,控制风险,从中吸取一些监管的可供借鉴、复制、参考的经验。
  点评嘉宾
  郭兵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元宇宙这一新领域可能会在未来充分涉及到合规、监管的发展,是学术界需要深入思考、研究的方面。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利益衡量理念,可见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设计初衷已然兼顾了未来产业的发展。同时,不论是在行政监管还是刑事执法司法方面,都需要充分考虑到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和豁免的情形,才可能更好地适用相关规范来治理数据问题。
  李岩 杭州金智塔科技执行CEO
  元宇宙中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监管治理中都与隐私和安全密切相关。为了兼顾数据隐私、保护和合规的利用,需要令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可信,需要实现用户对数据的自主控制,需要各方进行分布式的协同治理。而为了协调挖掘数据、用户价值和确保用户数据安全之间的矛盾,可以考虑运用隐私计算技术。通过该技术可以保护被获取的用户数据、用户资产及相关权益不被泄露;同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用户的体验和推动数据价值挖掘。
  研讨专题四 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与司法应对
  主持人:冯国波
  上海市法院法官惩戒办公室副主任
  发言嘉宾
  郭大磊 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检察官
  NFT不是数字资产本身,而是存储在区块链上,并且通过智能合约运行的一串信息技术的代码,具有唯一性和稀缺性。随着NFT交易平台的发展,其存在下列法律风险:一方面,就交易者个人而言,由于NFT交易时可能没有一个合法的交易基础,未经许可的出售行为很有可能侵犯著作权,构成侵犯著作权类犯罪。另一方面,就平台经营者而言,NFT交易平台往往被认为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在数额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存在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陈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刑事司法应当关注相关元宇宙技术应用落地对社会发展和权利义务变化可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就司法审判而言,元宇宙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需要法官不断地学习、了解新技术,并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功能和目的有更为深刻领会的基础上明确法律、技术问题的本质。同时,在通过刑法规制元宇宙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时,应先着重解决已经出现的涉元宇宙犯罪,并通过案件审理积累经验,增加知识储备,以做到处变不惊。
  王思维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对于元宇宙中虚拟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考察财产的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财产的可流通性及财产的稀缺性。对于元宇宙中数字人的虚拟人格,可以暂时不予以与现实世界中自然人和法人人格一样的保护。此外,为了应对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司法实务工作者应尽早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数据合规以及风险评估标准,解决元宇宙中数据采集、电子证据认定难问题等。
  点评嘉宾
  张磊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对于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刑事风险,如果是涉及利用元宇宙概念所进行的传统犯罪,不应将其归入元宇宙犯罪范畴内;如果是涉及在元宇宙中利用新技术实施的新型犯罪,亟待系统性、专业性、规范性的分析。同时,元宇宙空间内部的犯罪,是否有必要针对此类犯罪在元宇宙内部引入刑事规制措施,还有待细致观察、深入思考。此外,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机构,对元宇宙中相关电子数据进行预防性存证,以解决电子证据的采集、认定难题。
  杨猛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人工智能协同治理中心副研究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诊所主任
  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涉及新旧两个层面,旧的层面是指以物理空间犯罪为原型的元宇宙中的犯罪类型,对于由此形成的法律风险点,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基础理论加以解决。新的层面是指在元宇宙这一虚拟空间中出现的新型犯罪,针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则需要研究者、实务者多思考一些技术方面的因素,推动传统刑法理论创新,助力实务问题的解决。
  交流、总结
  主持人:涂龙科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互动嘉宾
  刘明昊 澜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NFT在元宇宙中是非常重要的资产,目前在国内主要表现形式是数字藏品,国家监管层面禁止数字藏品的二手交易,以防止对数字藏品的炒作。但NFT等数字藏品在国外的交易比较火热,考虑到数字藏品是建立在网络上,从更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角度来看,可以对国外NFT等数字藏品市场的发展予以高度关注。
  刘磊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元宇宙还处在早期发展阶段,包括现在应用的VR技术、算力技术等都还不够成熟。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元宇宙一定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将跟以往的Web1.0、Web2.0很大不一样,背后所承载的数据处理工作量将是以往成千上万倍。因此,在元宇宙的发展过程中,数据治理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已经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很好地规制元宇宙应用场景中的法律风险,需要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总结嘉宾
  李世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对于元宇宙的研究不能脱离现实,应当立足与科技发展的实践。传统的法律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法律人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识别出哪些是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真正的新问题。同时,为了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研究,应当对元宇宙项下的法律问题、现象进行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此外,对元宇宙中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时,不应忽视新技术发展进步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中的伦理道德要求,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的视角,而应尽可能地实现法律与道德等其他领域的交融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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