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怡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4-17 来源:上海杨浦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不罚〔2026〕102024001546号
当事人:上海怡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007475311XN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106-6室
法定代表人:赵英利
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中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健康管理公司”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遂于2024年2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在微博平台以“怡年健康”的名称开设微博帐号,该账号经微博平台实名认证,系当事人的账号。该微博账号首页有“上海怡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健康管理公司”等文字。无其他资料。举报人提供的网页截图显示:该账号73粉丝、76关注、92转评赞。2025年12月15日再次打开该微博,已无“中国首家真正意义上的健康管理公司”等文字。当天网页显示:关注76、粉丝73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笔录、举报人提供的微博账号截图打印件、当事人的微博账号截图打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电话记录、短信记录、我局“综合监管系统”查询的当事人历年的行政处罚记录、园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6年1月29日,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杨不罚告〔2025〕102024001546】,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