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5-03-20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沪市监杨罚告〔2025〕201602085119号
上海金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自2013年7月20日起,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杨浦区长阳路2647号11号楼5楼设置一个面积约为50平方米的餐厅,向在你单位经营的汉庭酒店内住宿的金会员及以上级别会员免费提供早餐。至2016年6月1日案发,你单位违法所得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无法认定。案发后,你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书证、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理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峥嵘 刘凌 联系电话:021- 55129880
联系地址:惠民路800号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