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朱宁》

2022-03-18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沪市监杨履催〔2022〕102021000396号

朱宁:

本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1〕10202100039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于贰零贰壹年拾月贰拾玖日前),携带决定书,将罚没款陆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零玖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另因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经你申请,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批准你分期至2021年10月29日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叁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零角玖分和 2022年1月29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联 系 人:张威  茅炜鑫  联系电话: 021-55571976 

联系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号楼4008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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