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2-09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重要窗口期和关键期。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区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所有来沪、返沪人员经道口、口岸入沪时,一律通过手机“健康云”APP或微信中“上海健康云”公众服务号在来沪人员健康信息登记系统(模块)中如实填报健康信息。主动配合接受检测,如实回答询问。
2、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及时向工作单位、街道(居委)报告并接受管理,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
3、居家隔离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
4、来自其他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及时向工作单位、街道(居委)报告并实施社区健康管理。
5、各类重点管控人员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接触史、治疗史、病情等情况。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6、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须主动配合做好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7、各住宅(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开通一个出入口,住宅(小区)居住人员凭证进入,并进行体温检测。外来人员须出具有效证件,经登记、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除本住宅(小区)登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住宅(小区)。无物业管理或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8、快递、投递、外卖等一律不准配送进入办公区域、住宅(小区)内。
9、暂停开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暂停开放网吧、影(剧)院、洗浴、茶楼、KTV等娱乐场所;暂停一切文化、旅游、体育聚集性活动。
10、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公共场所内的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为民服务场所、公共办事区域须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11、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根据本市通知执行。各学校开学前,不得组织任何线下教学和集体活动。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在2月底前暂缓开展线下服务。
12、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一律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对已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的,应主动联系租客,劝其近期不要返沪。对已返沪入住租客,应督促其落实隔离要求。如出租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者责任。
13、各实体药店对购买感冒药、退烧药和咳嗽类药品的居民,要求其通过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如实填报《药店发热患者登记表》。
14、居民到各级医疗机构就医须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近期活动轨迹。
15、居民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工作单位或街道(居委)报告。
16、所有居民一律遵守国家、市、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禁止性措施解禁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杨浦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