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中等人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2018-07-30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杨府房征补〔2018〕83号
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 址: 本市长岭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本市杨浦区内江二村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阮剑琦。
被征收人:韩建中,男,1950年6月出生,住本市辽阳路164号。
被征收人:韩建华,女,1952年5月出生,住本市长阳路498弄114号。
被征收人:韩建萍,女,1958年10月出生,住本市长阳路498弄114号。
房屋征收部门因与被征收人韩建中、韩建华、韩建萍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报请本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政府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政府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杨府房征〔2017〕1号),并将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兰州路,南至昆明路,西至现代星洲城,北至周家嘴路。征收目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签约期限为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止。截止2017年8月1日,已超过规定85%协议生效的签约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生效。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0.3,每证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折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6500元。至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已经超过签约期限。
本市长浜路255弄8号底层房屋,性质为私有居住房屋,原房屋所有权人为秦业宝。2005年5月19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杨执字第884号民事裁定,准予被执行人秦业宝将其名下的上海市长浜路255弄8号底层房产直接抵偿给陆孝梅、韩建华。后陆孝梅、韩建华向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房产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依法收回,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故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陆孝梅于2012年9月被报死亡,其夫韩庆国于1995年1月被报死亡,夫妻两人生前共生育了韩建中、韩建华、韩建萍3个子女。根据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7412号民事判决书,该房屋所有权为韩建中、韩建华、韩建萍3人共有。征收部门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认定的建筑面积为18.02平方米,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为6.44平方米。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该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2人,即户主宣晓鸣(韩建华之子)、父宣念蜀(韩建华之夫)。经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44807元/平方米(该地块评估均价为人民币45288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7年6月23日。房屋征收部门已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征收人户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该户在上门征询中,表示不需要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16089.76元(计算公式为: 45288元/平方米×18.02平方米),价格补贴为人民币244826.93元(计算公式为:45288元/平方米×0.3×18.02平方米),套型面积补贴为人民币679320元(计算公式为:45288元/平方米×15平方米)。该户居住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40236.69元。另给予按本基地方案确定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人民币50000元、家电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家补助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及本基地补偿方案约定的各项奖励费用。
在协商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如下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740236.69元,另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给予奖励和补助。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本市奉贤区南桥基地、松江区南站基地、浦东新区民乐基地、青浦区徐泾北基地;本市杨浦区国伟路500弄、顺平路59弄、60弄、安图路18弄、116街坊北块;宝山区潘沪路399弄等,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不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的要求。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并同被征收人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浦东新区拱海路755弄12号1402室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为68.62平方米(阳台面积为5.129平方米,根据配套商品房有关政策规定按一半建筑面积计入总房价),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5260元/平方米,销售价为人民币1008006.93元,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款计人民币732229.76元。征收部门另给予按本基地方案确定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人民币50000元、家电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家补助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等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该户在收到本政府发出的是否需要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书面征询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书面审核申请。
本政府于2018年5月8日、6月19日两次召开审理调解会,因部分被征收人均未出席,致使调解无法进行。
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积极配合本政府查明事实及主张对房屋征收补偿的要求和理由是被征收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征收人不应随意缺席。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韩建中、韩建华、韩建萍,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浦东新区拱海路755弄12号1402室一套住房,销售价为人民币1008006.93元,征收部门在交付房屋时再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732229.76元,产权调换房屋和货币补偿款归3被征收人共有,被征收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二、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向其发放按本基地方案确定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人民币50000元、家电设施移装补贴人民币2000元、搬家补助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等费用;
三、被征收人韩建中、韩建华、韩建萍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长浜路255弄8号底层被征收房屋,并与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