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小摩擦”升级“家校大战” 延吉新村街道“三所联动”巧破局

2025-12-24 来源:上海杨浦

  近日,一场因校园孩童冲突升级成家校纠纷的棘手矛盾在延吉新村街道第一网格综治工作站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化解,不仅缓和了同校同学之间的情谊,更修复了家校沟通联系的纽带,助力辖区内校园活力。
  冲突爆发:无心一脚压垮家校冲突最后一根稻草
  小宇和小文系辖区内某小学的同班同学,某日小宇在教室内不小心踩到小文,后小文随即回踢一脚,双方便产生推搡冲突。冲突导致小宇鼻梁软组织挫伤,日常佩戴的眼镜也因冲突损坏。
  后因双方家长在校初步沟通无果,矛盾愈演愈烈,一方家长拨打110报警,延吉新村派出所接警后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至调解室进行调解。但由于事发当天双方情绪激动,且一方家长认为校方长期在处理学生纠纷的问题上方式不公管理失职,故当日调解中断。
  矛盾叠加:矛盾升级至双方家长之间,调解难度陡增
  经三所联动多次协商沟通,双方家长再次来到延吉新村派出所三所联动调解室进行调解,此次调解也邀请校方教导主任到会参与。
  因此前一方家长就事件在班级家长群内发布涉及对方家长的不当言论,导致双方家长矛盾升级,民警及律师针对此争议点向双方家长阐明涉网络言论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刑事后果,并对发表不当言论的一方家长进行批评教育。
  “三所联动”助力:“分别谈”调解技巧破局情绪冰点
  调解伊始,“三所”律师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涉未成年人侵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未成年人的人身侵权及连锁产生的财物损失纠纷与成年人不同,因未成年人对自身控制力远不及成年人,因此在未产生严重侵权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调解沟通化解纠纷为主。
  本案涉及直接侵权相对双方为两名12岁左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侵权后果轻微,受伤未成年人仅轻微皮外挫伤,财物损失金额也较小,故使用调解定分止争更为合适。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家长对立情绪得到有效缓解。
  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调解重点落到孩子个人财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焦点上。双方各自给出赔偿方案,小宇家长提供了眼镜换新购买的相关付款小票凭证要求对方全额赔偿,但小文家长认为财物损失并非小文恶意为之,系双方推搡冲突中不小心导致,不应当由小文方全额承担财物赔偿费用,且认为眼镜损坏只涉及镜片,镜框未损坏可以继续使用,故双方提出的赔偿方案差距较大。
  通过前期沟通律师已基本摸透矛盾双方心理,随即采用“分别谈”调解技巧,分别闭门进行单独沟通。经律师分别进行针对性释法,介绍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可能采用的财物损失的物价鉴定方式,及针对各自可能需要承担的大致鉴定费用,分析了如调解不成走法院诉讼程序对各自的利弊,最终双方对调解金额达成协商一致,当场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支付赔偿款项。
  矛盾化解,排解隐患:不以调解书为句点,透过矛盾看本质
  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青少年自身鲜明个性性格形成的年龄不断提前,青少年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拓宽丰富,00后的“神兽”们也越来越有主见,越来越勇于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孩子们生活中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与同学们度过,不同个性的孩子在每天的朝夕相处中难免会有摩擦,而面对这些摩擦,“三所”也提示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除了在必要时替孩子维护权益,更应当肩负起自身教育责任,引导孩子如何正确地处理纠纷摩擦,暴力对抗以牙还牙永远不是定分止争的正确途径。
  本次调解也邀请校方参与调解。学校作为孩子在校期间的临时“监护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看到纠纷及时制止调解,看到纠纷矛盾的“火苗”也应当及时预防,遇到无法避免的伤亡后果应当及时送医救护,日常也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如遇无法轻易化解的纠纷,应当及时求助校园民警和街道,积极通过三所联动机制,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尽量避免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
  “枫桥”启示:维护家校和谐,为家校搭建“温暖避风港”
  延吉新村街道成功促成本次调解,为践行“三所联动”机制起到典范引领作用。学校是祖国的“小花朵们”成长学习的“花园”,学生所在家庭需要为这个“花园”提供补充养分,而街道三所联动应当肩负维护“花园”和谐秩序,为“花园”遮风挡雨的职责。孩子的成长需要家校的共同助力配合,孩子在校园这个小世界中难免偶发冲突,但不应成为阻碍孩子健康成长激化家校矛盾的炸弹。
  通过实践结合调解经验,寻找最为合适的校园乃至家校矛盾的化解机制,是三所联动未来的工作突破点。延吉新村街道三所联动也将继续致力于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完善 “三所联动”与家校协调机制,共“育”未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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