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路占盲道 平凉路街道城管亮红牌 城市文明不容“霸道”
2025-05-09 在城市的日常运转中,盲道作为保障视障群体出行的关键“引航标”,承载着一座城市的人文关怀与文明温度。它以独特的铺设方式,为视障人士勾勒出安全、便捷的出行路径,助力他们勇敢地融入城市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日,平凉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长阳路辽阳路南100米西侧人行道上堆放了大量水泥袋、黄沙等物料。经现场测量,物料堆放区域长5米、宽3米,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这些物料的违规堆放,不仅将原本宽敞的人行道拦腰截断,迫使行人不得不绕行,更严重的是,堆放物中的黄沙还侵占了盲道。经测量,被占用的盲道长度约5米,宽度约0.4米,面积约2平方米。这一情况使得原本作为视障人士出行“生命线”的盲道瞬间丧失了指引功能,“保障线”变成了充满未知风险的“坎坷路”。
经调查,该处物料堆放系某承接店面装修业务的个人所为。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材料,并承认因贪图施工便利——堆放点距离施工区域较近,搬运物料省时省力,便心存侥幸擅自将物料堆放在此。正是这种图一时方便的侥幸心理,导致其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详细讲解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盲道的危害,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清理物料,恢复道路及盲道原状。后经复查,当事人已积极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与盲道,绝非任由私人肆意摆弄的“自留地”,它们承载着大众日常出行的便捷期望,更托举着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尊严与梦想。我们都应当心怀敬畏,积极守护道路与盲道的畅通,使之成为展现城市文明、传递温暖善意的亮丽风景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