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路街道违建“拆了又建” 攻坚克难力破难题

2024-10-15

  违法建筑一直是社区治理的“疑难杂症”,历史成因复杂、居民诉求不一,始终是横亘在居民幸福生活与社区和谐秩序之间的一道难题。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坚持以拆违整治为突破口,坚决向违法建筑说“不”。
  案例聚焦
  违建初现,依法亮剑
  四平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某小区底楼住户擅自搭建阳光房,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队迅速响应,至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执法队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拆除,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然而,当事人却以不妨碍他人为由,拒绝配合拆除工作。在此情况下,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报请杨浦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
  难题升级
  拆了又建,再出重拳
  原以为事件至此告一段落,却不料拆除后的“重生”悄然上演。当事人不甘心违法建筑被拆,竟在房屋南侧与西侧新搭建了大型雨篷。这些雨篷的面积远超房屋出入口遮风挡雨的正常需求,与先前被拆除的阳光房面积相当。为了确认这样的搭建物是否属于“违建”,执法部门向规划局进行协查,确认该搭建行为应申请行政许可,但未向规划部门申请。据此,执法部门认定该行为属于擅自搭建构筑物,搭建的篷应依法拆除,随即再次向业主出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雨篷”。
  依法依规
  彰显力度,普法并行
  面对当事人随后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执法队始终保持冷静与耐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在法律的威严与执法的温度双重作用下,业主最终选择主动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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